[其他] 公證 可以記載的內容?

作者: newsamwang (阿彌陀佛呢~~~~)   2024-01-30 18:44:15
事實經過:
01.
甲、乙二人約定如下:
『甲在台北市萬華區西門町彩紅斑馬線上,
3分鐘內匍匐前進來回3趟,
以腳跨越彩虹班馬線為時間停止點,
如甲方在2024.03.31前的周六時段完成,
乙方願意匯款新台幣6,600元至甲方郵局帳戶。』
02.
我打電話去台北地方法院 公證處,
https://reurl.cc/E4V87K
預約電話為(02)89193866分機5250,
接電話的人幫我轉『公證人』。
03.
公證人表示沒辦法辦理(上述)『01』的公證。
04.
公證人建議如下:
a. 自行找好友當見證。
b. 乙方匯款完成後,可以拿收據公證『匯款完成』,
但無法公證甲方完成事項。
c. 公證費用標準 (如下)
https://reurl.cc/37K1KL
05.
司法院(文章)
作者: aiseya0401 (ring)   2024-01-31 00:38:00
用街景圖看了一下,西門的彩虹斑馬線實際上仍有交通號誌,通行時仍應遵守交通規則,而您所欲公證的內容,也就是雙方約定的事項看似符合公證法第2條第1項(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裡的私權事實。但公證法第70條(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違反成公證書。)也有明文規定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作成公證書,您約定3分鐘匍匐前進來回3趟這個內容,先不論達成的可能性,縱使該交通號誌通行秒數大於3分鐘,但一旦約定內容進行至一半而未達成,行為人仍滯留於彩虹斑馬線都有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險,公證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私權」以及「預防紛爭」,若真的可以完成此等內容的公證,似乎僅能保障您們雙方個人的私權,但卻擴大甚至提高紛爭的可能性,這裡的紛爭不是僅只您們雙人私人的爭執,當然也應包括您們與其他第三人可能發生的紛爭在內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1-31 05:22:00
就問他在爬路中央轉紅燈,車輛沒看到他在地上壓死,你負責嗎?事實上,你會被起訴,民事也會賠我可以做律師見證你們雙方契約,但要附帶加上雙方是認知到是危險共同體,在刑事上有保證人地位,民事上損賠等條款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4-01-31 20:15:00
改用雇傭吧~然後約定在合法達成雇主額外要求時發放獎金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2-01 18:28:00
那可以找我見證契約,但還是有危險共同體XD但見證的收費跟公證不一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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