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01.
甲、乙二人約定如下:
『甲在台北市萬華區西門町彩紅斑馬線上,
3分鐘內匍匐前進來回3趟,
以腳跨越彩虹班馬線為時間停止點,
如甲方在2024.03.31前的周六時段完成,
乙方願意匯款新台幣6,600元至甲方郵局帳戶。』
02.
我打電話去台北地方法院 公證處,
https://reurl.cc/E4V87K
預約電話為(02)89193866分機5250,
接電話的人幫我轉『公證人』。
03.
公證人表示沒辦法辦理(上述)『01』的公證。
04.
公證人建議如下:
a. 自行找好友當見證。
b. 乙方匯款完成後,可以拿收據公證『匯款完成』,
但無法公證甲方完成事項。
c. 公證費用標準 (如下)
https://reurl.cc/37K1KL
05.
司法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