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在搭乘本國籍航空從國外起飛回台灣前
老公放手提行李時被他人A男碰撞導致手提行李掉落砸到B女頭上
B女頭部20年前開過刀 導致他家人很緊張 便決定下機看當地(國外)的醫院
回台灣後B女的家屬跟A男及我方一起去警局報案
目前B女家屬尚未提告 但在警局時有一度談的不是很愉快
問題:
所以想先問一下大家幾個問題
1.目前B女家屬堅持我方要簽屬責任承擔保證書之類的證明,
我方有表達希望後續等大醫院檢查結果出來再來談 ,
但若對方說我方簽署的責任保證書需要含觀察B女一年內的頭部狀況
這個合理嗎? 或是需要談多久內比較合理?
2. 因為發生地是在國外尚未起飛前的本國籍飛機
這樣提告是否成立?
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