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中農地現採邊賣邊租的方式,
現正要換約,
也與租客有共識,
如成功出售將待地上物收成再交付土地
問題:
想請問新租約加一條如下,是否妥適?
本案農地將另出售,如買賣成立,俟承租人現有地上物收成後,本租賃契約無條件提前終止
本想“買賣成立”寫成“通知租客”
又怕要負通知舉證之責...
改寫買賣成立是否較好
另租客也口頭同意,現只是補書面,
這樣還有買賣不破租賃適用嗎?
基本上是稻作,一年收成2次
租賃會一次簽2年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