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創作者請注意!明天有著作權法公聽會!

作者: SHIU0315 (SHIU)   2014-07-08 15:06:25
「壓垮台灣創作人的最後一根稻草」
我原本應該要趕稿的,但即便今天無法睡覺,也必須告訴大家這件事,
拜託請各位花5分鐘看看這篇文章,真的拜託拜託大家!!!
7/9星期三下午2點30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8樓禮堂,將召開
第5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倘若修正草案順利通過,將會是
壓垮所有台灣創作者最沉重的一擊。
http://ppt.cc/rBFI
修正條文於網頁最底端
條文有太多荒謬之處,譬如對於「非營利目的」使用它人創作的權利過度擴張
(特別是音樂類作品);避免冗長,只向大家說明最可怕的第13條修正: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兩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前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簡單來說、依照修正結果,任何有雇主的創作者,在沒有契約明定下,
所有作品之版權將無條件歸雇主所有。更誇張的是,在乙案中,如果沒有契約
明定,創作者將連人格權都喪失!!!!!!!
也就是創作者無權聲稱他是該作品的作者,他的老闆才是!!
他的老闆付了薪水以後就變成「製造那個作品的人」。
倘若修正通過,台灣的創作圈將會永遠成為一灘死水。
7/9下午,台大側門智財局一樓廣場,將會有一群伙伴為全台灣的創作者
怒吼,如果你支持台灣音樂人、台灣畫家、所有用靈魂豐富台灣內涵的創作人,
而且時間允許的話,請務必到場支持!!
或者分享這個訊息、用任何方式告訴大家這件事。
https://www.facebook.com/SaveCreation
夥伴們的粉絲頁,請給他們加油!!
我是一個極為渺小的創作人,這也是我能為這件事做到最大的影響了。
希望二十年後,台灣還能是一塊寶地、能夠讓我站在上面,畫台灣的故事。
原FB出處:http://ppt.cc/qR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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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修改法案之前在噗浪上就看到不少創作者在談論,
明天就是第五次的公聽會了,或許有些創作者忘記注意這件事,
請大家幫忙分享高調啊!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8 15:38:00
公民副本好多...已po到FB!!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5:39:00
先前在服貿板和本版都有討論過這件事情
作者: jeneaqa1 (ja)   2014-07-08 15:39:00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5:40:00
給雇主權力合法侵占受雇者的業外創作根本離譜
作者: metra (沒茶)   2014-07-08 15:41:00
終於來了啊(扶額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5:42:00
非營利使用的部分,我認為應該非告訴乃論化,把設定使用條件的權限還給作者,而不是由政府越權替作者決定限制或開放
作者: kanjiya (貓豬豬)   2014-07-08 15:43:00
打壓個人權利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7-08 15:45:00
有看原條文和修正原因嗎?我不覺得你提的地方有什麼問題雖然從修正原因來看,乙案不修正也沒差,反正雇主都會訂契約要求著作人歸雇主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5:48:00
這個條文的問題是,和雇主資源無關的下班時間的創作也能拿走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7-08 15:49:00
但這個改變如果從業人沒注意到會是很大問題就是了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5:49:00
八卦那邊還在扯上班時間受雇主所託製作的作品
作者: ilovesongyy (捍衛苗栗中年)   2014-07-08 15:51:00
感謝分享,大家加油,副本坦不完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7-08 15:51:00
第十三條和雇主要求以外的自行創作的作品有什麼關係…?有"於職務上完成"這句吧?那下班的創作哪能拿走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5:53:00
這是給人法律漏洞去凹,如果他的受雇型態不是定時上下班?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8 15:53:00
應該是有語病存在吧 於職務上完成沒啥問題問題在於 誰來界定你創作的時候 是不是在執行職務中?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5:55:00
還有,這樣下去集體創作全都不能掛名,把個人成就完全抹殺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8 15:55:00
老闆逮到機會就是壓榨勞工 這樣的條文太模糊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5:56:00
人格權是著作權的核心,創作根本意義的自我表現本板上#1JMG_PrT起的這串討論過
作者: akirakid (子連れ狼ー仔貓篇)   2014-07-08 16:05:00
預計會去路過開直播, 希望聽過後能更理解此一議題影響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6:09:00
所謂的職務範圍內必須更明確的區分職內職外例如上班時間內,直接接受業主委託的案件而且這樣把人格權整碗端走,沒有區別財產權和人格權的條文也和台灣本來採取柏恩公約的著作權法立法原則相斥
作者: dian9 (點點)   2014-07-08 16:15:00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7-08 16:19:00
可是"職務上"完成本來就是原本的條文…對乙案有疑慮的話,用甲案就是了,雖然我看不出來事先有把契約定好會出什麼問題。也許有實務上的理由?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8 16:26:00
現行法公司想要取得著作人格權是必須約明的當法令改為對公司有利時,會嚴重侵蝕作者的議價空間對強勢者有利的法律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我是更偏激的認為,絕對公平的法律實質上就是對弱者不利法律就是要對弱者有利才能達成真正的平衡
作者: akirakid (子連れ狼ー仔貓篇)   2014-07-08 20:02:00
答應了人會去直播, 沒意外的話 http://ustre.am/1cpl0
作者: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4-07-09 11:07:00
現在才看到,高調!
作者: akirakid (子連れ狼ー仔貓篇)   2014-07-09 13:17:00
沃草會在Livehouse.in開台直播,可以看沃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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