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機密案傳喚吳釗燮3人 綠批特偵組濫權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07-10 03:48:29
新頭殼newtalk2014.07.09 林朝億/台北報導
特偵組再度惹爭議。民進黨中央,包括秘書長吳釗燮等三個人,最近都收到特偵組以「關
係人」身份傳喚,發言人黃帝穎向特偵組詢問得到的答覆是為了調查「 國家機密保護法
」;黃帝穎表示,依「法院組織法」第63-1條規定,特偵組對部長層級以上涉及貪瀆案件
才有管轄權,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並非特偵組的權責管轄範圍,特偵組傳喚吳釗燮絕對不
是行政疏失,而是嚴重的違法濫權。
黃帝穎表示,特偵組在「七合一」大選前的敏感時刻發出爭議的傳票欲傳喚民進黨秘書長
到案後,經律師與特偵組聯繫,特偵組回應稱係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媒體則報
導特偵組欲偵辦2011年3月總統選舉期間,由總統府主動發佈的所謂府內公文遺失案。然
而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3-1條規定,特偵組管轄範圍係有關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
部會首長涉及的重大貪瀆案件,所謂的公文遺失或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都不是特偵組可
以偵辦的,也就是說,這張發給吳釗燮的傳票顯為違法傳喚。
黃帝穎說,昨天特偵組在回應外界質疑時稱,在發給吳釗燮的傳票上未寫上案由是印刷時
漏印,願意檢討改進,但是,不管這張傳票上有沒有印上「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案由,它
都是逾越特偵組管轄範圍的違法偵查行為。
黃帝穎表示,2012大選前國民黨啟動攻擊「宇昌案」時,經建會主委劉憶如以變造文書抹
黑相關人士,當時民進黨向特偵組告發劉憶如,特偵組卻以變造文書非貪污案件為由拒絕
偵辦,對照總統府當初指控民進黨前官員涉及所謂的公文佚失案,特偵組竟違法濫權立案
查辦,明顯是採取兩套標準,對國民黨官員閃躲,對民進黨人士則無所不用其極進行濫權
偵查。
黃帝穎指出,全世界都主張廢除類似特偵組的組織,因為只要權力過度集中一定會導致違
法濫權、人權侵害,特偵組到目前為止還在從事違法濫權、類似政治偵防的工作,從去年
9月「馬王政爭」爆發特偵組濫權監聽國會、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到今天還在非法傳
喚在野黨人士,這樣的行為非常不可取。
他強調,特偵組對全國國家檢察體系已經做了一個帶頭違法的示範,這樣的行徑讓所有法
律人都看不下去,呼籲馬英九總統不要再貪戀特偵組扮演的政治打手角色,繼續維護特偵
組這個憲政怪獸,應該立即廢除特偵組。
而對於收到傳票是不是公文遺失案被以貪污罪方式偵辦,吳釗燮表示,他完全不知道。因
為傳票上面也沒有案由,無法臆測。當初公文遺失案傳出時,大家就覺得相當不可思議了
,特偵組怎麼會去追查這種案件。
吳釗燮表示,如果是總統府的公文遺失案件,他在總統府服務的時間是2002-2004年,離
開總統府任職已經超過10年了。同時,任何首長處理公文都是簽核後就交回,不可能有任
何人保留公文。這也與特偵組要偵辦重大貪瀆案件無關。
對於收到傳票後的感受,吳釗燮表示,任何人接到檢察官傳票時,心情都受到影響、擔心
。他說,是他兒子接到傳票的,他非常擔心,馬上就跟他聯絡。其他的家人也非常擔心;
但他個人看得比較開、不擔心。目前中央黨部包括他在內,共有3個人收到傳票,其餘的
同仁家人都很擔憂。
http://newtalk.tw/news/2014/07/09/49034.html
今天特偵組有這種行徑完全不讓人意外,連傳票發出去案由都會忘記印...
法院組織法
第 63-1 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
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
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
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
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
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53&FLNO=63-1
所以到底是貪瀆、經濟犯罪、還是危害社會秩序啊?還是選舉舞弊妨害選舉?
作者: Gnome   2014-07-10 04:07:00
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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