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舊金山和平條約 只是停戰條約?

作者: chejrk (kkman)   2014-07-15 14:21:12
※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 你忽略了「主権の存する日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く」這段話。
:     (以擁有主權之日本國民之總體意志為基礎)
: 這句話確立了日本國是一個以國民主權為基礎的國家。
: 在日本國憲法是依大日本帝國憲法修憲而來的情況下,
: 即使日本國的主權在過去由天皇所有,
: 也已經從修憲完成的那一刻起,就已經從天皇移轉到國民。
主要解說用意是舊金山和約,同樣需要日本國(日本政府)與日本天皇(主權)
簽名。而非只需「日本國」簽字,不過找不到舊金山和約的簽名實證。
: 原來是 Emer de Vaffel 在 1797 年出版的書啊。
: 這位 Emer de Vaffel 是何許人也?
: 他是 18 世紀瑞士哲學家,最知名的作品剛好就是:
很多理論都是從哲學家出來的。
: chejrk 口中的「萬國公法」根本連法律都不是,
: 只不過是一個瑞士哲學家寫的書的翻譯名稱。
: 不信?
: chejrk 列出的法條竟然剛好全部都是這本書的節次標題耶!
: Section 是可以翻譯成「條」沒錯啦,如果出現在真的法律裡的話。
: 但如果是出現在書裡,可以麻煩就統一翻譯成「節」嗎?
: 拿著一本兩百多年前出版的書,
: 然後說裡面寫的內容是法律層級大於國際條約的萬國公法......
: 相信林志昇說詞的,現在醒了沒?
請把你的論述提出來吧。個人很樂意欣賞與研究是否合乎法理。
至於林志昇說得有沒有理?大家自然會去找資料求證。
: 噢,對了,最後補充一下......
: 除了 Emer de Vattel 這本被林志昇稱為「萬國公法」的書之外,  
: 美國國際法學家 Henry Wheaton 的著作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 在翻譯成中譯本時,譯名就叫做萬國公法。
 林志昇講的是這個:介紹「萬國公法」給本土台灣人
The「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國際法初步)」自一八三六年出版後,立刻被西
方列強奉為「世界觀的聖經」。中國大清帝國在一八六四年,日本帝國明治政府則在一八
六五年引進該書,甚至將該書定名為:「萬國公法The public law of Nations」。
http://freetaiwan.ning.com/forum/topics/jie-shao-wan-guo-gong-fa-gei
請證明 Emer de Vattel 這本被林志昇稱為「萬國公法」的書之實證。
1787年9月17日由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在賓州費城(Philadelphia,
Pennsylvania)主持美國憲法會議(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通過後,1788年6
月21日核准之美國憲法條文中 Article 1 Section 8,明文承認「萬國公法(the Law of
Nations)」
個人提出 Emer de Vaffel 在 1797 年出版的「LAW OF NATIONS」書
不認同,請提出相反例子佐證。不然美國憲法中的「LAW OF NATIONS」源自哪裡?
同理
從「殖民地」升格為「領土」的法源依據在哪? 
以前北海道,也不是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領土。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於1836年出版,時間點對不起來。
作者: sendicmimic (火腿哈密瓜)   2014-07-15 14:43:00
不必證明了,你上篇說萬國公法,底下附連結卻是V的書只要承認你想要偷渡就好,偷渡不成卻又耍賴要怎麼討論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7-15 15:02:00
只要問那個條款的解釋權力在誰手上就好。肯定不在民政府
作者: DKer   2014-07-15 15:46:00
請問為什麼可以在1788年承認1797年出版的書呀?是不是時間點也兜不太上?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4-07-15 18:19:00
the treaty is illegal
作者: higamanami (丸子頭演員)   2014-07-15 18:50:00
和約才是有效力的 樓上的中國人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7-16 00:10:00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來說是無效力,又沒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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