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uckyman188 (new)》之銘言:
: ※ 引述《bomberhack (炸彈客)》之銘言:
: : 錯,
: : 法律上的區別在於
: :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有無,
: : 當初美國是大英聯合王國的殖民地,
: : 聯合王國開始要求跟美國殖民地課茶葉重稅,
: : 美國殖民地跟聯合王國要求,
: : 你既然要我盡納稅的義務,
: : 那我也要要求參政的權利.
: : (選舉聯合王國議會的權利)
: : 最後很慎重的舉行政治待遇調查,
: : http://www.zenbowlawfirm.com/data/113205195583.pdf
: : 這都是有程序的.
: : 不是你隨隨便便講沒有理由拒絕服兵役.
: 1. 香港也有選舉權 可以參政香港的立法 請問香港也從殖民地變成領土了嗎?
: 那香港就不是殖民地了 怎麼歸還? 英國割讓領土囉?
香港沒有選舉大英聯合王國的議會吧!
那當時的香港是殖民地還是合併領土?
: 2. 殖民地檳城也有選舉權 也不算殖民地? 那怎麼檳城不再是英國的?
這也一樣同1.
: 3. 台灣日治時期也有受限制的參政權 所以照你所講 應該算是從殖民地變成領土了
: ps.日治時代 台灣有三名人士被選為貴族院議員 也有日本本土的參政權 沒錯吧!
受限是在1945年4月1日以前,
所以那天以前是殖民地性質,
1945年4月1日天皇昭書後,
同日敕令193號,與法律34號才有日本本土貴族院跟眾議院的權利.
這天以後就是合併領土性質.
至於合併領土是否可以割讓?
割讓之後是否為殖民地性質,
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維持領土完整跟領土不可分割這之前有一個判例,
我要花時間找一下,
上次有看到,
但忘記放在哪個目錄裡面,
所以要仔細看一下,
如果有找到在PO上來,
這3年收集的資料實在太多了,
抱歉沒辦法及時回應.
@@
: 你可別跟我講參政權等於普選 近代英美茶葉大戰時也沒有普選這詞
: 結論是 : 殖民地 跟 領土 無法用參政權這條件來區分 有太多例外
: 我的見解是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台主權 未指明轉移對象
: 那主權就回歸到殖民地台灣住民身上
: 不論台灣是殖民地還是領土都一樣 但我偏向台灣是殖民地非領土
: 因為台灣跟韓國的統治手法跟位階都差不多 韓國那是沒有變成日本領土
: 台灣自然也不會變成日本領土
: 一塊土地 所有國家都沒有他的主權時 那他的主權就歸於
: 最高繼承順序的土地上住民 也就是日本放棄當下那刻
: 所有全體台灣人就擁有該地的主權 卻非中華民國
: 但台灣全體住民人從未做該土地主權的宣告 也就是跟世界宣告這土地屬於我們
: 及我們要叫這塊土地叫甚麼名字 據此 這也就是美國所說的台灣地位未定論來源
: 也是世界各強國及聯合國所承認的事實
: 如果台灣全體投票後宣告 台灣的主權要併於美國 美國國會也同意合併主權
: 那我們就變成美國的一部分 同理諸如 主權要併給某某國
: 相反 如果台灣全體投票後宣告 主權只屬於台灣所有住民 名稱要叫台灣
: 那就國名變成台灣
: 一旦全體住民投票決定後 就沒有所謂的 台灣地位未定論了!
在目前國際上主權持有者只有政府跟君主等才能擁有,
(日本憲法裡面講的回給人民主權,依國際法的角度也是由人民組成政府去取得)
(至於是甚麼樣的主權這又有得討論)
(因為這牽涉到戰前跟戰後的各種當時的文件根決定來去分析)
(我個人不敢完全下結論)
人民只是主權上的享有者.
所以台灣目前一些團體主張人民擁有主權,
在國際法上的角度是很難講得通,
人民自決也要組成政府才能進一步做決定,
而一個被放棄領土的地方,
有法源只要被決定要獨立?託管?你才有辦法根據這些國際法去做這樣的決定,
而台灣這片土地根本沒有被決定,
只有放棄而已,
你不能因此說所以要符合聯合國住民自決,
所以因此自己宣告.
這是不合邏輯的,
因為沒有法源.
聯合國憲章裡面有講,
負管理國責任者自願將該領土放在託管制度之下才有機會,
台灣的管理國就是佔領國美國,
從來就沒有正式將台灣放在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
所以你根本不可能自決.
你也沒有機會要求美國這麼做.
更何況台灣,美國,日本,
三方面到底有甚麼我們看不到的文件跟證據,
所以更不能輕易下結論說台灣人可以自決.
講最簡單的一個例子,
美國佔領台灣,
AIT的租約是99年加99年,
請問你美國是跟誰簽租約?
沒有看到租約完整內容,
你不曉得合約雙方當事者是誰?
你敢在法庭上主張自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