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vid190 (david)》之銘言:
: 上面提到三個適法性:
: 1.遷徙自由
: 2.禁止不當連結 - 行政行為對人民造成不利益所用手段須與行為目間有合理之聯結關係
: 3.公司法,也未規定企業一定把總公司設在哪裡
: 下面一招破解以上三項 請法律人幫我看看行不行?
: 高雄市擁有高雄市道路地下管線埋設與管理權
: 因高雄氣爆後 深知這些管線稍為疏於管理時會高度危害高雄市民的身命與財產安全
: 將促使議會通過 : 105年起全面廢除過去所有管線埋設權 並於當年度起出所有過去管線
: 但對於高雄市經濟有重大幫助者(ps.如設總部於高雄)且過去無管線相關肇責的公司
: 得以申請一年的管線延緩拆除(同意標準另行公告) 並得受年度維護績效評比作來年管線
: 延緩拆除申請之考核標準
: 解釋: 高市 全面禁止油管線為原則 延緩拆除為例外 沒管你總部想設哪
: 所以無關總部遷徙的自由
: 所以無不當連結
: 所以無牴觸公司法
: 可以嗎?
不行
台灣還有其他法律共同管道法
二、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 (含軍、警專用電信) 、自來水、下水
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
依照共同管道法,你要廢止必須經由中央機關同意,另外管道並不僅限於輸油
前面這些也算,請問如果高雄市全面廢除軍方所使用的國防管線,因此導致嚴
重國安問題誰扛?
其次何謂重大經濟幫助者?只有給高雄市錢才算重大經濟幫助?那請問統籌分
配款理面有不少錢他的來源都是其他縣市在負責相關的工安問題,而這些縣市
拿到的錢比完全無關的高雄市還少,高雄是要不要先把這些錢還我們再來談這
個?
要錢的時候就跳出來,要扛其他的就說與他無關?高雄市最偉大其他縣市的人
就是該死就是次等公民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