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PublicIssue 板板規 2.0.1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5-03-17 15:48:45
PublicIssue 公民覺醒版 主旨:
「無論高牆是多麼正確,雞蛋是多麼地錯誤,我永遠站在雞蛋這邊。」
一、成立本版有下列主旨:
1.凝聚PTT使用者對社會議題的關注。
2.以PTT為中心散播各種公共議題的相關資訊,以防範主流新聞媒體的斷章取義。
3.作為一個社會運動的資訊交換所,並成為社會運動的後勤動員區。
4.讓不被主流新聞媒體重視的社會議題也能被民眾看見,並且能夠得到自由充分的討論
二、當板主有下列違反主旨情況時,板眾有權依照站方規定提出罷免:
1.無故隱藏、扭曲或刪除社會運動訊息或公共議題討論者。
2.使用歧視、偏見言詞攻擊社會運動本身或其參與者。
3.表現任何反民主、反人權、反人道精神之言詞或行動者。
三、本板主旨的修訂,必須舉行投票:
1.投票人數門檻須達該日看板人氣1/2以上,並超過1/2以上贊成方得以修改。
2.新修訂的看板主旨必須先在看板置底公告一星期後,才得以舉辦投票。
3.若板主未依照上述流程進行主旨修改,板眾有權依照站方規定提出罷免。
───────────────────────────────────
<第一章 本板討論範圍>
第一條 .本板為供討論與公共議題有關之新聞、討論、政策、心得與事務等。
    .違反本板板規之情事者,請至公民議題檢舉板《PUBLICISS_PT》檢舉。
    .文章內容與本條第一項本板討論範圍明顯無關者,得刪除文章,水桶兩週。
第二條 .本板文章內容不得違反普世價值;亦不得推崇違反普世價值的政體、政府
     、政權、政黨或其他組織。
    .前項所稱之普世價值,依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
     內容定義。
    .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者,得刪除文章,水桶兩週。
<第二章 文章及推噓文>
第三條 .文章標題、暱稱、簽名檔視為文章之一部份,但不計入字數計算範圍內。
    .文章標題、暱稱、簽名檔若違反板規,依相關規定處理。
    [修改推噓文]
第四條 .於文章後評論的「推、噓、註解」內容,為推噓文。
    .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增減、改字、刪除、隱匿他人所評論之推噓文。
    .違反前項規定修改推噓文者,並水桶兩週。
    [著作權]
第五條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載、散布、公開傳輸其著作。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且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受前項限制。
    .轉載他人文章,須於文章明顯處註明出處。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利之文章,得請求刪除。
    .違反本條第三項或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者,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
     桶六個月。
    [個資及隱私]
第六條 .個人資料之範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定義。
    .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公佈其個人資料。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不在此限。
    .當事人得請求補充、更正、刪除、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不論其是否公開。
第七條 .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公布。
    .當事人得請求刪除其被公布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無法證明其動機出於公共利益,而違反前條第二項、本條第一項或個人資
     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者,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六個月。
    [不實言論]
第八條 .不得散布流言或不實言論損害他人之信用、名譽。
    .言論雖出於公共利益,但仍應注意應有其來源。
    .違反本條規定散布不實言論者,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並水桶兩週。
    .言論出於公共利益,且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不罰。
    [惡意言論]
第九條 .不得假冒他人或偽稱人民團體之身份,散布言論。
    .不得散布不實的公民運動動員資訊或相關情報,或惡意混淆相關資訊。
    .違反本條規定散布惡意言論者,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十年。
    [人身攻擊、挑釁]
第十條 .以髒話、負面或惡意字詞,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足認定
     有侮辱之意,貶損他人之人格評價者。
    .前項所稱之負面、惡意字詞,包括廢、腦殘、低能、弱智、沒料等等。
    .經由當事人檢舉,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人身攻擊、挑釁者,
     得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兩個月。
第十一條.本板原則不禁止對於政府、政黨、人民團體、本國政治人物、政治意識形
     態之神化、負面或惡意字詞;亦不禁止稱呼上述各類支持者而使用的文字
     遊戲、扭曲字形、諧音藉義、引申詞彙、戲謔用語。
    .前項所稱之用語包括飯盒、吠死、689、9.2、吱吱、蛆蛆等等。
    .過度或重複使用本條第一項所稱之字詞用語,企圖引起爭端者為例外。
    .違反前項規定,過度使用負面、惡意字詞或戲謔用語引起爭端,
     得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並水桶兩週。
     [色情、暴力、恐嚇]
第十二條.內容不得含有色情內容、暴力內容或十八禁連結。
    .不得教唆或煽惑他人施行暴力行為。
    .不得恐嚇他人,致生損害其財產或危害其安全。
    .違反板規第十二條,內容含有色情、暴力、恐嚇者,得刪除文章或違規內
     容,並水桶兩週。
    [妨礙閱讀]
第十三條.影響其他看板使用者閱讀及討論,為妨礙閱讀。
     一、發表無內容文、一行文、過短文、圖形文,不明連結。
     二、扣除簽名檔、符號及轉載內容後,未滿二十個正體中文字之文章。
       於發文後四十八小時內以編輯方式補充其心得者,不違反本款規定。
     二、文章簽名檔超過六行。
     三、外電未有全文翻譯或大致翻譯。
     四、翻譯內容扭曲原意或錯誤過多。
     五、內容含過多非正體中文、色碼、亂碼(圖形鬧板文)致難以閱讀。
     六、使用推噓文系統,於三篇以上文章後發表無關文旨之評論。
     七、推噓文內容無意義、或使用推圖或符號妨礙使用者閱讀。
     八、於單篇文章內重複同樣或相似的推噓文超過三行。
    .違反本條規定妨礙閱讀者,得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並水桶兩週。
    .非故意違反本條規定者,可於公民檢舉板自行檢舉違規事實,並應盡量改
     正違規,板主當裁量減輕或免除其水桶。
     [鬧板滋事]
第十四條.嚴重影響其他看板使用者閱讀及討論,為鬧板滋事。鬧板滋事行為須由三
     名或全體板主共同判斷。
    .於一小時內發表三篇以上文章,其文章扣除簽名檔、符號、轉錄內容後,
     平均未達399個正體中文字者。板主群應於知悉後,共同判定其文章是
     否有內容空洞鬧板滋事行為。
    .於一星期內發表有三篇X1以上文章。板主群應於知悉後,共同判定其文章
     是否有惡意引戰或其他鬧板滋事行為。
    .以下為當然鬧板滋事行為,可由單一板主逕自處理。
     一、任意使用公告、回應公告。
     二、手動置底文章。
    .違反本條規定鬧板滋事者,得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文章,並水桶六個月。
    .自行刪除有鬧板滋事嫌疑之文章者,每篇文章追加水桶六個月。
<第三章 管理規則>
     [主動管理]
第十五條.對爭議文章,板主應以鎖文為做法積極管理。
    .對違反法律或有違反法律疑慮之內容,板主應顧及板友政治言論自由為原
     則,做適當而必要的處置。
     [累犯]
第十六條.於本板水桶處分確定後,兩年內於本板再犯水桶以上處罰者,為累犯,其
     水桶期間得加重一倍。犯兩次以上者,得加重兩倍。
     [多重分身帳號]
第十七條.本板原則禁止多重分身帳號。
    .因板主無分身查詢認定權,報請小組長送ID_Multi帳號部確認分身為同人
     後,自查詢結果回報後額外處置如下:
     一、所有水桶中之帳號,追加水桶兩個月。
     二、除一個主要帳號外,其它帳號發文全部退回,追加水桶十年處置。
    .主要帳號與其它帳號,由板主依發文次數、先後、水桶狀況判定。
     〔裁決公告〕
第十八條.板主處理違規案件成立者,七天內須公告或統一公告。
     [從舊從輕]
第十九條.發文或推文後板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時之板規。
     但如新板規對當事人較有利者,適用新板規。
     〔補充〕
第二十條.本板板規隨時可能更新,請使用者自行查閱,但不溯及既往,
     板規規範不足之模糊地帶,板主得臨時應變處理。
    .但在緊急狀態解除後,應諮詢板眾意見後發起公投完善相關規範。
     [申訴]
第廿一條.若對於板主於看板內執行板主權限處置不服,請寄站內信與板主群溝通。
    .回覆無法接受,可向上至問題討論群組組務板《DiscuService》申訴。
本規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2015.3.17
作者: revorea (追尋安身之地)   2015-03-17 17:44:00
第八條,假如對團體放流言,要怎麼辦?除此之外,這條也沒有寫要怎麼罰。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5-03-17 18:01:00
第八條第三項有寫處罰。
作者: XDDDDDDDDDD (我笑他人看不穿)   2015-03-17 18:05:00
第十條,若說的人死不承認是否由版主群決議?http://i.imgur.com/a5GdQcW.jpg 如文盲哥那句http://i.imgur.com/hdwXtET.jpg另外如此自己謙虛的說詞若之後複製貼上那句推文是否會犯版規?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5-03-17 18:12:00
我不知道文盲哥是誰每一條都是當事人有權利申辯,但是板主群決議。
作者: XDDDDDDDDDD (我笑他人看不穿)   2015-03-17 18:20:00
所以若要檢舉該條必須先認為再說檢舉人?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5-03-17 18:34:00
是,第十條必須針對特定人,或者可以推知是對誰。對團體放謠言本身目前沒有規範。如果遇到這種狀況,除了補強板規以外,放謠言造成的鬧板結果用板規十四條處理。
作者: Bokolo (舶客樓)   2015-03-17 22:41:00
新版規耶,這樣終於不會被亂噓了
作者: XDDDDDDDDDD (我笑他人看不穿)   2015-03-17 22:44:00
終於不會有人在那亂噓+惡意離題了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5-03-18 01:09:00
辛苦了
作者: revorea (追尋安身之地)   2015-03-18 01:11:00
謝謝o板主說明,終於不用看謠言滿天飛了....
作者: meowmeowgo (喵喵狗)   2015-03-18 04:54:00
有你真好
作者: Miule (Miule)   2015-03-18 08:07:00
只給擁核空間無限酸文挑釁,不准反核回擊?
作者: XDDDDDDDDDD (我笑他人看不穿)   2015-03-18 09:13:00
哭哭喔,新版規一公布一堆飯盒都不敢推聞了XDDDDDDDD就知道他們平時的言語是有多汙穢
作者: r13974682 (UU)   2015-03-18 09:34:00
十一條 開口閉口都在講就能檢舉了啊
作者: revorea (追尋安身之地)   2015-03-18 09:41:00
又不是不給講豆漿、 689、蛆蛆,自以為司法迫害喔?
作者: XDDDDDDDDDD (我笑他人看不穿)   2015-03-18 09:42:00
我是覺得沒差啦,如果都飯盒被桶那版主會被懷疑阿
作者: r13974682 (UU)   2015-03-18 10:27:00
都特別上色了 講得很清楚
作者: XDDDDDDDDDD (我笑他人看不穿)   2015-03-18 10:55:00
我沒有企圖引起爭端阿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3-18 11:44:00
反核的回擊大概是罵人廢 文盲 中二病…之類的吧XD
作者: litcurler ( )   2015-03-19 13:26:00
新版規推一個~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3-20 12:01:00
文盲如果是公認的 那或許就不算罵了 呵呵
作者: XDDDDDDDDDD (我笑他人看不穿)   2015-03-20 14:43:00
樓上可以試試看喔>.^
作者: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2015-03-21 12:27:00
水啦
作者: axiz711 (埃西小七)   2015-03-23 16:54:00
X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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