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術研究裡面, 要證明兩件事情的因果關係,
大多是透過兩種方法.
第一種是實證研究, 也就是回顧整個事件去觀察因果關係的發生.
第二種是實驗研究, 也就是透過操作自變項證明因果關係的存在.
要用第一種方法去證明死刑嚇阻力的存在,
最直接面對的問題就是,
所有可供研究的死刑案例都是死刑嚇阻力不存在的證明.
死刑存在, 但他們依舊殺人. 所以這種方法是不可行的.
用第二種方法的問題在於, 人類社會無法像實驗室那樣控制自變項.
簡單來講就是無法分成完全一樣的兩組, 一邊有死刑一邊沒有.
這會使得因果關係不必然成立.
所以要用學術方法證明死刑嚇阻力的存在, 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做不做得到.
我可以很明白的跟你說, 這是不可能辦到的事情.
不管你找出再多論文說明死刑與嚇阻犯罪有正相關,
這些論文的共通毛病都如上所述.
更重要的是作出無相關甚至負相關的論文也所在多有,
沒有關係 = 沒有因果.
另外討論死刑嚇阻力除了其存在與否的問題之外,
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也是重點. 而後者向來就欠缺學術上的支持.
假如死刑沒有不可替代性, 那就應該採取侵害較小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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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白話點啦.
假如覺得殺人犯非死不可, 判15年很輕的話,
那有意見的人為什麼自己不殺?? 判15年很輕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