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爆掛:高雄市政府7/19強拆民宅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7-18 16:06:27
基本上太平商場的店家和政府之間有建物的不定期租賃關係.
土地法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其中市政府為了興建親水步道而收回建物,
屬於第一款之規定.
參酌 1981年02月19日台上字第527號
不定期之房屋租賃,出租人有收回自住之必要者,依土地法
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得終止租約收回自住。而所謂收回自住,
並非僅限於收回供自己居住之用,其收回作其他事業之用者,亦
包括在內。
1981年09月09日台上字第3173號
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所謂收回重建,不以房屋瀕於倒塌為
限,其因建造年久,使用逾齡,有礙都市發展,或與土地利用價
值顯不相當者,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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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認為這個案子牽涉公共設施用地與租賃人權益的衡平性判斷.
不過這個案子的租賃人在法律上比南鐵案的住戶更站不住腳就是.
作者: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6-07-18 17:10:00
高市府沒告訴你的是,土地是中央政府的,不是市地。
作者: Jameshunter (幻劍)   2016-07-18 17:12:00
所以7/13是中央的營建署發文阿
作者: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6-07-18 17:17:00
對,所以才爆高市府藉以拆除大溝頂的治水計畫沒送審一事
作者: Jameshunter (幻劍)   2016-07-18 17:22:00
結果只是程序沒補足? 那補完再拆就好啦
作者: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6-07-18 17:26:00
看,先拆先贏,反正都能事後補件,是不是呢?
作者: Jameshunter (幻劍)   2016-07-18 17:31:00
阿就說先補再拆 眼睛業障重阿 看
作者: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6-07-18 17:33:00
問題是強拆公文7/15發,7/19拆,你覺得有補完嗎?#1NYrlN_g (PublicIssue)
作者: Jameshunter (幻劍)   2016-07-18 17:34:00
所以不就說先停補完之後拆 是在跳針啥拉
作者: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6-07-18 17:37:00
你說的補完再拆,我回先拆先贏是有點太快,我能為此道歉但是,你確定補完就能拆了嗎?現在想拆的是高市府,營建署可不一定打算拆喔……。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6-07-18 21:11:00
重點是,現在市府程序都還沒跑完他就要拆了,不斷的被大溝頂的居民打臉還堅持要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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