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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lcgboy (艾羅米)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新聞] 陳冲批房屋稅違憲 財政部澄清合憲
時間: Mon Jul 18 23:13:46 2016
1.新聞網址:
陳冲批房屋稅違憲 財政部澄清合憲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7175008-1.aspx
2.新聞來源︰
中央通訊社
3.新聞內容︰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7日電)前行政院院長陳冲投書媒體,指房屋稅
是違法違憲,即使不廢除也該降稅。財政部回應,根據大法官解釋,課徵
房屋稅並未違憲,且在受益原則下,對房屋所有權人課稅是理所當然。
陳冲投書媒體指出,房屋稅是「違法違憲」的稅目。以往因做為稅基的房
屋評定現值偏低、稅率不高,為顧全地方財政,學者及國人都容忍該稅目
的存在,但一些無知政客,挾打房民粹話題,不但推動2014年房屋稅條例
修法,台北市又率先提高標準價格的評定方法,致去年起台北市房屋稅普
遍提高,財政收入大增,引發各地政治人物心嚮往之。
他認為,人類擁有遮風蔽雨的居住所,是基本人權,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
的財產權,因此原則上人民不應單純因對財產有「所有權」而被課稅。
財政部政務次長蘇建榮表示,依大法官369號解釋,房屋稅條例就納稅主體
、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已有明文規定,因此並未違憲。
但大法官認為,土地稅法與房屋稅條例二者有出入,適用時易生誤解,應由
相關主管機關檢討修正。因此財政部2001年修正房屋稅條例,地方政府課徵
房屋稅一律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排除土地稅法適用。
針對陳冲所說,購屋者只是「一次預付房屋的全部租金」,並不代表身為屋
主就有較強的租稅負擔能力。蘇建榮回應,房屋稅屬地方稅,地方政府作公
共建設,提供公共服務,例如交通道路與經濟設施,讓房價得以提升,「建
設越完善的地區,房屋擁有者享受的服務越多,房價也越高」,在受益原則
下,理應針對房屋持有人課稅,「不曉得陳前院長為何會有這番言論」。
賦稅署長李慶華也表示,購屋者付清房款可取得房屋所有權,「但一次付30年
租金,租約到期房子仍是房東的,也無法享有增值利益」。他認為陳沖所提
的,應是「地上權」房屋的概念,地上權房屋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但房
屋稅是對房屋持有人課稅,「性質上不太一樣」。1050717
4.附註︰
http://sunshine.cy.gov.tw/GipOpenWeb/wSite/ct?xItem=4664&ctNode=270
"財產申報查詢" > "陳沖"
可以得到
1 .陳沖 行政院 / 院長 01一般申報 民國102年 06月 07日 P220-224
A0054-00220.pdf
2 .陳沖 行政院 / 院長 04信託申報 民國102年 06月 07日 P225-226
A0054-00225.pdf
1. (本人)
土地
新北市汐止區橫科段橫科小段0285-0122地號
196平方公尺 全部 陳沖 取得78/11/03 超過五年
建物
新北市汐止區橫科段橫科小段02310-000建號
272.65平方公尺 全部 陳沖 取得80/10/24 超過五年
2. (配偶?)
土地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段三小段0022-0000地號 3,206平方公尺 379/10000 信託98/02/18
建物7筆
建物的部份是公寓把它拆開來看嗎 因為地號都不太相同 還是什麼?
有216平方公尺陽台全部
也有2561平方公尺的80474/100000
不過說實在的 如果自住那降低稅率當然OK
那用土地作為利得的呢?要不要抓出來收稅
不管是短期中期炒作房價轉手 還是純當房東收租
土地正義應該是更詳細公平 而不是一句"降稅" 就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