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政務人員的退職金

作者: Tomwalker (黃小羊)   2016-08-30 09:24:14
這幾天應該不少人分享了臉書上的這篇文:
http://goo.gl/r8BEBY
裡面的一些抱怨就不轉了,我好奇的是底下的部分
我若二十年前用退撫基金去繳保險公司,會像現在這樣嗎?
至少我歸天後,我的子女還有一筆遺產吧!
現在政府說要繳多領少延後退?
誰還要拼命讀書考軍公教,還不能罷工!不能兼差賺外快,不能加入傳銷,
直銷,不能跟會,出國要報備......,我是三等公民嗎???
我們基層軍公教早就沒有18%了!(84-86年公教軍陸續沒有,改採新制繳交退
撫基金)
只有小英那些當過兩年政務官(不用考試哦!)及立委當八年的還在領18%(請
上政府法令網查93/1/1扁政府頒訂的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是誰吃跨台灣?數字會說話!
我誠實公佈我的退休前薪支單(105/7月)!若有教育人員覺得我太傻,那就笑
我吧!
查過了政務人員退職撫䘏條例,92年12月30日立院通過,93年1月1日施行。
(http://goo.gl/FIaAr0)
立院法律系統查詢裡,條例本身沒有「兩年政務官」條款。兩年條款是在施行細則
的第6條中:
(http://goo.gl/SvckA2)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退職之政務人員,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服務年資,適用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者
,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政務人員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於退職時,應填具政務人員退職酬勞
金給與事實表,並檢具本人最近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一張、本條例施行
前之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經由服務機關切實審核,彙轉銓敘部
審查後,送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並俟考試院核定後支給退職酬勞
金。
二、政務人員服務年資未滿二年,且具有軍、公、教人員年資,符合原適
用之退休(伍)規定法令辦理退休(伍)者,於退職時,由其服務機
關函請其轉任前各該軍、公、教人員之原服務機關(構),轉請其退
休(職、伍)案件之核定機關(構),以其轉任前最後職務之等級(
階)及退職時之軍、公、教人員待遇標準,辦理退休(職、伍)。
三、政務人員服務年資未滿二年,且未具有軍、公、教人員年資,或未符
合原適用之退休(伍)規定法令辦理退休(伍)者,於退職時,得依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
繳付之退職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利息計算至
退職前一日止。
前項第一款人員,服務年資逾三十五年者,其繳納退撫基金費用未予併計
退職之年資,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
條規定,依其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按年資比例計算,由公務人員退
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利息計算至
退職前一日止。
前二項人員請領各該給與之權利,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
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
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但是在母法(退職撫䘏條例)中,第三條有如下條文:
第三條 (離職儲金之給與)
  政務人員退職時,給與離職儲金;在職死亡者,離職儲金由其
遺族請領。
  前項人員非由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者,
除符合因公傷病退職或死亡撫卹外,不適用之。
在施行細則裡,對第三條第二項的公職人員等做了定義(施行細則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由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
員轉任者,指下列人員:
一、本條例施行後,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
員轉任政務人員,且於任政務人員後,年資未中斷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接續在職,且於任政
務人員前曾任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者。
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定義如下:
一、軍職人員:指常備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公務人員: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合格之有給專任人員

三、教育人員:指適 (準) 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任之編制內有
給專任人員。
四、其他公職人員:指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
五、公營事業人員:指公營事業機構具有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職員。
所以,並不是「當兩年政務官就能領退職金」,而是之前就有軍公教或公職、公營
事業人員身分才能領。
蔡英文之前領退職金,應該是包括了她當教授15年的年資才有吧?
不過在政務人員退職撫䘏條例和施行細則裡,都沒有看到18%優利存款的來源。
有版友知道政務人員的18%從哪來的?蔡英文當年又是用什麼資格領18%?只有計入
教授年資或者有合計後來當政務官的年資?
臉書原文作者是校長,但連查法令條文都不會,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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