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lmotze: 打死不聽證只是一種自創道德標準的指責 09/08 01:16
→ elmotze: 我反倒是要質疑為何堅持要有聽證程序?? 09/08 01:17
→ elmotze: 過去的協調會與說明會都沒有作用?? 09/08 01:17
推 Haemoglobin: 自創道德標準?文後段引徐世榮的話很清楚啊。 09/08 01:21
→ Haemoglobin: 大法官都要求都更跟市地重劃(至少會還地)要有聽證 09/08 01:21
→ Haemoglobin: 了,徵收(不會還地)更應該要有聽證啊。 09/08 01:21
→ elmotze: 大法官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做出過徵收需要聽證的解釋 09/08 02:07
→ elmotze: 自行擴張解釋到別的地方去, 就是自創標準. 09/08 02:10
推 Haemoglobin: 大法官(查過是739號解釋)具體說了:國家在限制人民 09/08 02:28
→ Haemoglobin: 居住自由時需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然後更直接說法律沒 09/08 02:28
→ Haemoglobin: 有要求辦聽證就是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是錯的。 09/08 02:28
推 Haemoglobin: 徵收並不在「限制人民居住自由」範圍外。 09/08 02:31
所謂聽證程序,其過程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54~第66條。
其要件規定於同法第107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南鐵東移案的土地徵收法源為土地法,
相關適用法規為土地徵收條例暨實施細則。
這三個法規均未要求於適用此個案的情況需要辦理聽證。
即使是都市計畫法,也沒有要求需要辦理聽證。
大法官解釋第739號的解釋標的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709號的解釋標的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
這兩個解釋標的都有一個共同特徵,就是由民間人士向政府申請限制他人權益。
比如說文林苑案的"連不同意的獨棟一起都更",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和南鐵案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南鐵案是政府主動去限制人民權益,
這是憲法賦予政府的權限,且已有相關救濟管道。
聽證會的目的在於審酌受影響人的意見,並據以做出行政處分。
南鐵東移案當然可以由行政機關主動發起聽證會,
但是在受影響人意見已經非常清楚的狀況下,根本沒有這個必要。
這個案子的問題在於,並非政府不讓受影響人陳述意見,
而是受影響人的意見站不住腳。
訴願被駁回,行政訴訟敗訴,又不提釋憲(提了八成也是會輸)。
堅持要弄一個沒必要的聽證會,就我的感覺只是想凹免費接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