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台南鐵路地下化告訴你,政府為什麼習慣強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9-08 21:20:56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南鐵反拆遷戶的問題向來不是沒人願意聽他們說,
而是他們的主張難以被接受.
推 Haemoglobin: 除了「聽證不是現行法律要求的必要程序」之外, 09/08 20:26
→ Haemoglobin: 你完全搞錯(且輕視)聽證的意思。從而覺得沒有意義 09/08 20:27
→ Haemoglobin: 收集資訊是「公聽會」跟「說明會」的目的之一。 09/08 20:28
→ Haemoglobin: (忘記斷句重來一次) 收集資訊作為參考是公聽跟說明會 09/08 20:29
"最廣義之聽證,係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為了在立法、行政裁決
或發生爭訟程序時,給予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學者專家以口頭或書面提供意
見之機會。"
~行政程序法上聽證運作之實務與技巧,
 陳明堂(法務部首席參事)、郭宏榮(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
https://www.moj.gov.tw/HitCounter.asp?xItem=102927&ixCuAttach=20855
 行政程序法的聽證程序, 與同法的"應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質上是相同的東西. 兩者的差別僅在於前者有較為嚴謹的程序規定.
這兩者都是以受處分人(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為對象.
而你提到的公聽會, 其對象不以受處分人(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為限,
可包含無利害關係的專家學者或一般民眾在內.
主要的目的是廣泛蒐集各種意見.
說明會, 基本目的就是念稿. 蒐集意見什麼的是非必要的附加功能.
請不要拿你自己腦袋裡幻想出來的聽證程序來跟別人討論.
※ 編輯: elmotze (36.225.228.76), 09/08/2016 20:51:25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5-09-08 20:26:00
除了「聽證不是現行法律要求的必要程序」之外,你完全搞錯(且輕視)聽證的意思。從而覺得沒有意義收集資訊是「公聽會」跟「說明會」的目的之一。(忘記斷句重來一次) 收集資訊作為參考是公聽跟說明會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9-08 21:39:00
現行法規下南鐵案無聽證之必要反拆遷可以繼續主張聽證, 但南市府可以不予理會.有意見請打行政訴訟, 再繼續釋憲.但以結果論, 不會影響南鐵案的最終結果.你講的東西, 就是我所提及的要式程序.簡言之主要就是是否有程序性規定的差別這點在前文早已敘及你努力堅持聽證程序與陳述意見不同但現行法規就是那個樣子, 請不要自行擴張解釋.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9-08 21:47:00
我也說了我沒有辦法否認現行法規沒有要求。但要求聽證絕對不是自創標準,同時,認為台南跟高雄的迫遷不正義的想法,也不能一巴掌打成理盲。還有,希望是我誤會了,你該不會還是覺得聽證跟陳述意見沒有差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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