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9-08 22:02:01※ 引述《Haemoglobin (血紅蛋白)》之銘言:
: 以下引用elmotze你所引用的
: https://www.moj.gov.tw/HitCounter.asp?xItem=102927&ixCuAttach=20855
: 第二頁中段:
: 「三、與其他民眾參與制度之比較
: 基於所謂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權力分立原則考量,現代國家
: 均強調民眾參與機制,其係指一般社會大眾透過法定或非法定之方式,參與公共政策
: 之製作、審查及監督等階段,包括民眾之意見表示在內,尤其是環境影響評估之公共
: 參與。實務上為了能讓人民在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前,可以透過許多方式提供意
: 見,例如陳述意見、公聽會、說明會等不同概念,均屬廣義之民眾參與,其與聽證具
: 有同樣功能,惟其與聽證之內涵大不相同,茲簡要分析其異同如下。」
: 以及第三頁中段:
: 「4、效力不同
: 依本法第108 條第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
: 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
: 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 故行政機關於作成應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應斟酌聽證結果,法規如有特別
: 規定,聽證紀錄將拘束行政機關之裁量權限。是以有學者及實務界人士曾建議在本法
: 宜明定『聽證』之明確效力規定,頗有斟酌餘地。反之,公聽會對行政機關一般認為
: 並無一定之法拘束力。」
: 「請不要拿你自己腦袋裡幻想出來的聽證程序來跟別人討論」這句話還你,謝謝。
閣下堅持要有聽證程序, 原理由是土地徵收與都更同樣影響人民權益.
現在理由變成了, "聽證程序與公聽會等有所不同"??
閣下所引用的部分,是在該文第二頁"(二)公聽會、座談會或說明會"
項下, 是在陳述三者的異同之處.
閣下卻引用來試圖反駁"聽證程序與陳述意見本質相同"此一論點,
這顯然是一個非常不誠實的態度.
就在閣下引用之處的上方一點的地方, 原作者是如此陳述的.
"聽證在本法之設計是一套完整而正式的程序,基本上是類似司法審判之
言詞辯論程序。至於陳述意見在德文雖然和聽證是同義,但我國立法時刻
意將其區分為二種當事人參與之程序。
在「陳述意見」所思考重點在於程序簡化與合目的性之要求下,希望程序
儘可能快速以及避免不必要之浪費,故依本法第 106 條第 1 項規定,
人民得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簡言之, 陳述意見就是聽證程序的簡化版本. 兩者目的是相同的,
只是程序的規定上有所不同. 此點前文已一再敘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