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etze: 你們這派的理論大師石頭大講了半天說最後手段是上國際法庭09/11 12:51
→ goetze: 事實上是國際法庭我們沒資格去,怎辦?09/11 12:52
感謝goetze的提問,本魯剛好挖到跟你質疑相似的資料惹,也請其他的鄉民參考參考
這個戰場 很難贏
對於台灣(不是中華民國)地位的問題,呂副總統曾建議「到國際法庭打官司」,但因為
訴訟主體必須是「國家」,且「台灣是否為國家」正是繫爭之所在,從而讓事件變成「套
套邏輯」;昨天自由廣場〈為台灣另闢戰場〉一文,建請友邦向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
」(advisory opinion),以確認台灣是個「國家」。
但轉個彎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也一樣難如登天,原因出在法律規定。
〈國際法院規約〉第4章第65條說:
「法院對於任何法律問題如經任何團體由聯合國憲章授權而請求或
依照聯合國憲章而請求時,得發表諮詢意見。」
重點在於「聯合國憲章」。
而〈聯合國憲章〉第14章第93條設計為:「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家得為國際法院規約
當事國之條件,應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建議就各別情形決定之。」
同時,第96條規定:
「一、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對於任何法律問題得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
二、聯合國其他機關及各種專門機關,對於其工作範圍內之任何法律問題,
得隨時以大會之授權,請求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
換言之,想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要有授權,
其授權的源頭(authorized by…)在大會(或/與安理會的建議)。
目前「『中華民國』想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在秘書處就被擋下來,
那請友邦向大會提:「『中華民國』想向國際法院請教『台灣』是否為國家?」的議案,
結果當然不言可喻。
教授提及一個流行但並不正確的見解是:「說台灣尚未獨立『是把已出生的國家─台灣─
推回子宮』」,言下之意是相當荒謬的。但這是無視於法理程序者的直觀定論。
1964年南羅德西亞(日後的辛巴威)「片面宣佈獨立」引起軒然大波,
聯合國且首次實施全面制裁。
關鍵是「南羅德西亞問題」在1979年「(大英)國協政府首長會議」後的〈路薩卡宣言〉(Lusaka Declaration)中獲得共識:
先回復「殖民地」地位,由女王重新派遣「南羅德西亞總督」索姆(C. Soames),
再將「權力」移轉給當地合法政府,以變成過渡國家「辛巴威羅德西亞」,
才於1980年讓它獨立為辛巴威;
安理會並以「聯合王國再度負起管理國責任」為基礎欣然附議。
片面宣佈獨立後16年,辛巴威仍須重回1964年的時空原點,
再度走完法理程序才被國際承認;
同理,台灣問題的現實雖在21世紀,
法理與程序卻必須從1945年(甚至於1941年)重新走起不可。
這是無法跳躍、迴避與取巧的嚴肅課題,少數人一句「塞回子宮」豈非過於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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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規約第四章諮詢意見
第六十五條
一.法院對於任何法律問題如經任何團體由聯合國憲章授權而請求或
依照聯合國憲章而請求時,得發表諮詢意見。
二.凡向法院請求諮詢意見之問題,應以聲請書送交法院。此項聲請書對於諮詢意見之問
題,應有確切之敍述,並應附送足以釋明該問題之一切文件。
第六十六條
一.書記官長應立將諮詢意見之聲請,通知凡有權在法院出庭之國家。
二.書記官長並應以特別且直接之方法通知法院(或在法院不開庭時,院長)所認為對於諮
詢問題能供給情報之有權在法院出庭之任何國家.或能供給情報之國際團體,聲明法院于
院長所定之期限內準備接受關於該問題之書面陳述,或準備於本案公開審訊時聽取口頭陳
述。
三.有權在法院出庭之任何國家如未接到本條第二項所指之特別通知時,該國家得表示願
以書面或口頭陳述之意思,而由法院裁決之。
四.凡已經提出書面或口頭陳述或兩項陳述之國家及團體,對於其他國家或團體所提之陳
述,准其依法院(或在法院不開庭時,院長)所定關於每案之方式,範圍及期限,予以評論
。書記官長應于適當時間內將此項書面陳述通知已經提出此類陳述之國家及團休。
聯合國憲章第十四章國際法院
第九十二條
國際法院為聯合國之主要司法機關,應依所附規約執行其職務。該項規約系以國際常設法
院之規約為根據並為本憲章之構成部分。
第九十三條
一、聯合國各會員國為國際法院規約之當然當事國
二、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家得為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之條件,
應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建議就各別情形決定之。
第九十四條
一、聯合國每一會員國為任何案件之當事國者,承諾遵行國際法院之判決。
二、遇有一造不履行依法院判決應負之義務時,他造得向安全理事會申訴。安全理事會如
認為必要時,得作成建議或決定應採辦法,以執行判決。
第九十五條
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聯合國會員國依據現有或以後締結之協定,將其爭端託付其他法院解
決。
第九十六條
一、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對於任何法律問題得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
二、聯合國其他機關及各種專門機關,對於其工作範圍內之任何法律問題,
得隨時以大會之授權,請求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
http://goo.gl/lkN69P
【轉錄心得】
所以台灣要上國際法庭需要有其管理國幫忙去聯國提議才能打官司,
而那個管理國是誰呢?就是當時在聯國提"台灣問題案"的米國。
(因日本已簽舊金山和約放棄台澎,故由米國負責)
不過很可惜的是,此案被提出無限期擱置,所以一直躺在聯國未解決。
同時,PRC身為五常之一,恐怕也會否決讓台灣上國際法庭的提議
這是本肥魯對這篇的心得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