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一台機車 看出台灣政府效能低落

作者: yudaka (〥 會須一飲三百杯)   2016-10-01 13:13:02
今年才剛辦了幾個比較大的案子(加起來不到兩千萬,其實也還好)
我的經驗是財物採購比勞務/工程採購要難處理
後者至少有比較多工程會的資源可以參考
財物採購常常只能自己和規格搏鬥,想辦法搞懂它
就算搞懂了主要規格,卻還是可能會在次要規格上跌跤
※ 引述《xxyxx (123)》之銘言:
: 然後要進口品/國產品,禁止使用中國產品,等等這些都可以規範,
上面這些,現在是不可以這樣定規格的
會被要求舉證必要性,經驗上就算舉證也很難被同意
據採購人員私下透漏,是因為 WTO 禁止妨礙競爭
所以審計單位這幾年對於這類規格抓得很嚴
整個政府採購的狀況已經和你當初接觸的時候大不相同了
我接觸政府採購這五年來也改變很大
所以這篇文章講的很多事情,現在都有可能會發生
雖然確實承辦人素質還是很重要,但是現在就算有好的素質也很難做事
: 當然也可以要求通過某些標準,比如說最基本的CNS,或者滿足國外某些標準,
除非有特定理由,否則不能用 CNS,因為它不是國際標準
這是去年審計部稽查的改善意見 =_=
: 最後驗收,規範也可以寫驗收要滿足什麼需求,
: 比如說裝冷氣,他可以寫廠商必須保證在某條件下達到某狀況,
: 比如說室外35度C以上時維持室內空室時溫度低於26度C,
: 或者狠一點,直接寫空室時室內溫度可以滿足24度C正負2維持二十四小時,
最大的麻煩其實不是這類可立即測試驗收的項目,而是產品妥善率和售後服務
針對財物採購,如果買到的設備在驗收時沒問題,但是之後常常壞掉
其實你是沒辦法對廠商做什麼動作的,因為政府採購不能列黑名單
除非工程類採購,執行上有瑕疵才可以去工程會投訴讓廠商停權
財物採購如果在期限內交貨、測試通過就算驗收了
驗收之後才出問題頂多只能適用保固條款
就算在採購規範裡面寫保固內壞掉要換新
一個設備常常壞在那邊,對使用單位來說還是很痛
售後服務也是類似的問題
而且因為產品妥善率、售後服務這些東西很難量化
也不會列在廠商的型錄上,一般公開採購只能審查型錄,不能審型錄外的文件
舉個例子吧,前幾年同事辦了個設備採購,已知至少有兩間廠商可以提供類似設備
A 廠商的設備 200 萬一台,但是售後服務較差,而且常常誤作動
B 廠商的設備 300 萬一台,售後服務比較好,也比較穩定
這些資訊都是已知,而且是其他使用單位的回報
同事在撰寫規格的時候確實想要卡掉 A,就寫了一兩條 A 達不到的要求
公告後 A 廠商提出異議,於是採購單位就要求提出該規格的必要性說明
當然很難提出啊,只好改規格
但是 A 廠商報價低,一定是它拿到案子阿,東西常壞怎麼辦?
也只能延長保固,然後在售後服務上面要求 48 小時內到場檢修
採購單位的承辦人兩手一攤,就算 A 廠商沒做到,其實也沒辦法對它怎樣
因為保固期並不在採購驗收的範圍
那為什麼不把保固期訂到驗收裡?例如說扣 20% 價金到保固期滿?
因為政府預算都是年度結算阿,不可能等它保固三年期滿再付錢
那時候預算執行都逾期到天邊去了,逾期未執行可是會收回國庫的
走異質採購的好處,就是可以要求廠商提供較詳細的資料
包括無法量化的東西,都可以在簡報的時候提供
委員也可以用詢問的方式去試探廠商是不是真的懂
如果是走一般的公開招標,其實能寫進採購規範裡的東西就很有限
還必須考慮那些規格是不是各家廠商都會放進型錄裡
今年我參與到的另一個案子,就因為有廠商申訴某些規格不會列在型錄中
而被迫從開標審查裡面拿掉,改到驗收階段才審
問題是、政府採購光招標作業時間就至少兩個月,設備期貨 90 天,半年就過去了
如果驗收才發現不符合,時間也會來不及重新起案
你叫承辦人怎麼辦呢?
那還不如把這些規格拿掉不要審了,驗收才審不過徒增困擾阿
沒買到東西和買到爛東西,放到考績上一比,肯定是前者比較痛
預算執行不佳會影響後面幾年的預算編列 .....
買到爛東西至少還能叫使用單位撐著用
如果都走公開招標就會常常碰到這種狀況,認真的承辦人其實會經常被婊
異質採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當然不是沒有缺點
過去是因為有關說或行賄的問題,所以才被限制使用
但是如果提高外審委員比例的話,就可以避免這個缺點
主要是必須建立更大的審查委員名單,最好由第三方亂數挑選外部審查委員
如果外審委員比例達到 2/3 以上,異質採購就不太容易被操弄
採購本身其實是蠻吃專業的東西,要看懂規格還要懂法規
有些單位會有專職的採購人員,但是那是針對法規部份有受過訓練
要看懂需求單位的規格是更難的事情
而需求單位自己其實也未必都能盡善盡美,光是機車就有很多次要規格
也不可能為了採購機車進用一個機械職系,還得懂電路的公務員
雖然採購品質吃承辦人好壞不能說錯
但是如果採購品質不佳只能用人謀不彰來總結,對問題解決是沒有幫助的
除非能夠建立一個人不會犯錯也不會營私的管理系統,而且還要有效率
目前是沒看過這樣的東西
最終應該是要尋找一個不論承辦人好壞,都能買到好東西的方案
而不是把責任和風險都壓在一個人身上,這樣的系統也太不安全了
作者: dreamnook (亞龍)   2016-10-01 22:04:00
喔喔 看來越來越多改善的地方
作者: Tomwalker (黃小羊)   2016-10-01 22:10:00
如果把得標條件設定成包含一定時間(例如三年)的保固,並且將保固期間內維修次數及品質列入下次招標時的分數加成,可行嗎?那麼,修改政府採購法,把這些納入公開招標時的評比裡面,應該就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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