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引述《ihcaoe (Ihc)》之銘言:
: : 3.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針對公政公約第19條所作的第34號一般性意見中,特別提到對言論自
: : 由的限制,不得用作逼迫提倡多黨民主政治、民主原則、與人權保障人士封口的藉口,也
: 我都已經說了
: 聯合國憲章在大國面前都可以只是參考用的
: 更不用說效率更低的公約了
: 實際上 你光看絲諾登和劉曉波以及wikileak的例子
: 就可以發現 這些只是大國玩的文字遊戲
: 更何況 公約並沒有高於各國法律的法源依據
不錯的文章,推薦大家從頭看到尾,黃色字為引用
http://www.taedp.org.tw/story/2732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序言
「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各國有義務
必須促進人權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明認個人對他人及其對隸屬之社會,負有義務,
故職責所在,必須力求本公約所確認各種權利之促進及遵守。」
兩公約於國內落實的效力
「台灣又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簽了兩公約,到底有什麼用?」「政府違反公約,
又不會怎樣?」「國際人權潮流與我何干?」上述幾個問題,常見於,當人權團體利用
國際公約倡議時,所引發的後續疑問。這些問題背後,其實隱含了兩個個更根本的問題,
亦即不被聯合國所承認的如台灣這樣的國家政府,在自願簽署(sign)和批准(ratify)
兩公約後,到底有沒有效力?以及退萬步言,就算我國立法院透過國內立法的方式,通過
一部所謂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立法明訂落落長的兩公約所有條文,都「具有國內法律之
效力」(施行法第二條),如此就確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所有規定,在台灣就
不會有權利被侵害的疑慮嗎?
其實可以分成兩部份來討論
1. 公約有沒有約束力
2. 有國家違反公約時,我們可以怎麼做
第1個部份
文章寫得滿完整的,我引用一段,詳細請大家看完文章,是有幫助的
基本上,聯合國人權機制非常鼓勵各國在國內的落實,而且這也是兩公約除了具有法律
效力之外,更重要的締約國責任與義務,亦即必須透過「採取立法、司法、行政、教育
以及其他方面的適當措施,以履行其法律義務。」(公政公約第31號一般性意見第7段)
第2個部份
不管是憲法、法律還是公約
大多是為了限制政府的權力
這個就是法治,依法治理
如果政府違反了這些法
像是迫遷、暴力驅離、…
就是要靠公民社會的譴責、抗議、遊行或施壓等
逼迫政府走回法的限制
政府違法
除了國內自主的公民社會外
國外的施壓也是相當重要的
因此,在李明哲這個事件中我們要譴責中國擴張管轄權而侵害了言論自由
: : 不得用來正當化對行使言論自由之人,包括記者、法官、律師、及蒐集與分析人權情況資
: : 料的人,進行攻擊、恣意拘禁、酷刑凌辱、威脅人身安全或殺害等行動。
: : 中國今天違反言論自由的限制,大家不作聲
: : 下次又違反其他條時,已經來不及了
: : 所以這次的事件我們必須重視
: : 中國不得假借這次事件,傷害言論自由,擴張管轄權
: : 所以我們要譴責這些擴張管轄權國家
: : 不得傷害到言論自由
: : 因此,在這次的事件中我們必須重視
: : 中國不得假借這次事件,傷害言論自由,擴張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