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17-11-03 10:02:16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 QD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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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條
依法得強制出國之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移民署逕行強制出國:
一、 未經許可入國。
二、 已逾限令出國期限。
無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經許可入國已逾期停留、居留者,
得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裁罰及出國手續,並依限自行出國,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六條
無戶籍國民受強制出國前,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暫緩強制出國,於其原因消失後,
由移民署執行強制出國:
一、 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二、 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 罹患法定傳染病尚未治癒,因執行而顯有傳染他人之虞。
四、 未滿十八歲、衰老或身心障礙,如無法獨自出國,亦無人協助出國。
五、 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六、 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緩強制出國之必要。
前項無戶籍國民,應由其本人及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或經移民署同意
之人士,共立切結書,或請求其外國國籍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協助,暫緩強制出國。
除以未滿十八歲原因暫緩強制出國者外,無戶籍國民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得暫緩
強制出國之情形者,並應檢附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有第一
項第六款之情形者,並應檢附經移民署認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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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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