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閒閒查到以下的舊公文
敬請參考@@
原文引自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89551
行政院57.11.8.臺(57)人政二字第14473號令
要 旨: 員工作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
本 文:
臺灣省政府呈請釋示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外可否在餐廳鬻唱或作技術表
演並接受金錢報酬一案。查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外在餐廳鬻唱或作技術
表演並接受金錢報酬,有損公務人員之尊嚴,參照大法官釋字第七十一
號解釋(本院釋字第六號及第十一號解釋,係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於公餘兼任外籍機構臨時工作,只須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
妨礙者,無論是否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均應認為該條精神所不許
)應予禁止。(行政院 57.11.8. 臺(五七)人政二字第一四四七三號令)
※ 引述《cgcs (學習堅持~)》之銘言:
: 哈囉各位前輩們好~
: 小弟是一名淺淺的公務員, 因為本身會點吉他, 去年興起了念頭想報考台北市
: 街頭藝人, 替自己的人生增加點生活經驗, 於是發函給銓敘部詢問
: 『公務員可否擔任臺北市街頭藝人接受民眾打賞?』此疑義。
: 經過將近一年的時間, 銓敘部今天終於回覆了, 所以小弟特此po上來
: 給也曾經打算要當街頭藝人的公務員朋友們一個參考, 答案是特定情況下
: 可以擔任, 耶 !
: (但此文係針對台北市街頭藝人, 其他地方視相關規定)
: 由於文有點長, 小弟直接節錄最後結語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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