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前年到職約一年
因到職時碩士班念到一半,休學年限有限制
因此先請了一年留職停薪回學校完成學業
目前快滿一年了
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前條留職停薪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
一年"
因為日後有其他生涯規劃(出國交換)
加上最近論文難產勢必要延畢,想再申請一年的留職停薪~
不知道能不能適用於此條中的"得延長一年" > <
如果可以申請的話
應該先跟誰溝通呢?
1機關主管
2人事
3老師
另外,是不是應該親自回機關溝通後再行簽公文的流程
或是該怎麼做會比較好呢
非常感謝各位幫忙解惑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