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些淺見,希望能抛磚引玉
※ 引述《losterkao ( )》之銘言:
: 現今單位是在屏東
: 年底要搬至高雄
: 而搬入前高雄辦公室需要整理
: 大致可分類成幾項:
: (1).要拆掉建築物中間的廁所(增加辦公區域),並再增設幾處開門
: (2).網路及電話配線重新佈線
: (3).購買傢俱(今年好像沒什麼共同契約可用...)
: (4).年底搬家公司搬運現有家當
: 問題來了:
: 我找了土木商估價(1)項約7.8萬,資訊商估價(2)項約4萬,
: 而(3)項傢俱大概20幾萬,(4)項還沒問
: 我可以依照承商專業不同分別簽兩個10萬以下採購在(1)(2)項嗎?然後年底再簽搬家公司簽?
關鍵字 政府採購法 第十四條
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
,在各10萬塊以下可以免招標。
: 傢俱部分確定是得公開招標吧
是
: 這樣會有問題嗎?還是就直接公開招標給一個統包辦理(10萬以上,公告以下)
: 不過要編預算書了....
: 還是有相同經驗的前輩可以提供意見?
: 不好意思手機排版,謝謝大家
雖然(1)、(2)可以免招標,但要拆掉建築物中間的廁所,增設開門這部份,
還可能有變更使用執照的問題,為求簡便,還是建議你把(1)~(3)整合成一個
標案,公開招標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