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
原告公務員認為發給加班費應有國會保留?好怪的主張呀
發給加班費應非屬羈束行政而屬給付行政的範疇吧?
莫非原告是想發加班費很重要 所以沒有法律規定就是要全發吧?
被告順水推舟就來個不需國會保留 可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為之
法院認為既然本來就沒有國會保留 那層級化的法律保留密度
就是發錢啊 不用那麼高 而且母法有授權 那就細節性技術性囉
心得
應該是法律規定要發 打國會保留才對吧?
標的選擇錯誤才是主因吧 應該主打授權命令不符母法授權等等
這種打法 法官根本不用去高密度的審查到底要發多少
因為兩方(甚至原告)都不爭執!!!法官根本沒有表示要補休等等的意見
法官只是認為既然原告認為不可以授權的理由不存在
那就是存在 原告不爭執規定內容 那就按規定內容走
原告求仁得仁 法官莫名其妙被人罵 也真蠻奇怪的
另外
消防員特殊的任務+訴訟標的錯誤~敗訴
不見得一般公務員會敗訴 就像消防員有公法上的不作為保證人地位
一般的公務員就沒有 說要一般適用 有點太牽強 大家不用擔心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