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許多人說法理不外人情,
那讓我們來思考一下以下這些情況:
1.長期被家暴的妻子某天忍無可忍殺死丈夫
法官應該如何判決?
A.仍依殺人罪判刑
B.丈夫根本是個人渣,沒有人權可言,非刑法保護對象,判決殺夫的妻子無罪
2.某位國考考生準備國考數年,
終於覺得把書念得融會貫通,
今年有很大的信心可以考上,
但卻在前往考場途中不慎肇事,
惟撞擊力道不大,
被害人傷勢亦不重沒有生命危險,
於是他加速駛離現場參加考試,
但仍被獲報的警察攔了下來當場逮捕,
他向警察說明了上述狀況。
警察應該如何處置?
A.仍依法解送警局製作筆錄,依肇事逃逸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B.先放行讓他去考試,之後再傳他到案
3.某位公務人員在趕往商調面試會場的途中,
因為預估所需交通時間抓錯,
眼看就要遲到,
正好前面有個秒數頗長的紅燈,
他看了左右路口確認沒有來車後迅速通過路口,
但被在路口值勤的警察攔了下來。
警察應該如何處置?
A.依法開罰
B.情有可原,公務人員何苦為難公務人員,且未實際造成道路交通危險,不罰
(先假設行政罰法沒有情節輕微得免罰條文的規定)
如果仍有人認為應該採取B.做法的,
大概也不用繼續討論下去了,
若是凡事只要情於理說得通,
法律及法規的規定就可以直接無視,
那也不需要法律的存在了,
反正一切都是人民情感為依歸。
當然,
法律是人類訂出來的,
目的是追求人類整體的最大利益,
終究只是一種手段,
如果有不合理或不合時宜的地方,
當然應該要隨時檢討修正。
但這部分應該要循正規的立法和修法途徑處理,
而不是部分人說"這樣的規定不合理,太僵化了"就可以拒絕適用,
法律的存在是提供一個公開客觀的標準,
可以去適用於社會上發生的各種形形色色的案件,
如果沒有了這樣公開客觀標準的存在,
這個本來就已經存在很多不公平的社會將會有更多不公平。
回到爭議案件本身,
我想許多人的想法都不是要求當事人"絕對必須在澎湖綁滿六年",
而是不贊同在"沒有合法依據"的前提下進行這樣的調動。
發生了這樣的案件剛好是讓我們重新思考,
是否需要就特考限制轉調就某些特殊必要情況下做出例外規定的機會,
(當然訂出來後也可以溯及既往適用於本案)
這樣的規定至少會訂出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
讓以後達到這個標準的人都有機會適用,
這樣才公平,
不是嗎?
否則今天這位當事人只因為空難事件曝光度高就可以獲准調動,
許多遭遇其他不幸也有類似需要的人卻沒辦法,
這看在他們眼裡會作何感想呢?
最後,
本案中如果採用借調方式固然理論上合法,
但借調這個作法本身就很有規避限制轉調規定的嫌疑,
實務上也很少出現綁約期間的人被借調到綁約機關以外服務的情況,
這種做法本身確實有很大的問題,
我覺得銓敘部有必要加以重視,
要嘛就乾脆廢除一切考試轉調限制避免爭議,
不然就要禁止這種刻意規避的做法,
否則考試法的規定根本形同具文,
只要背後有大山就可以無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