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其實說穿了很簡單,
內補缺競爭時以同序列者為評比範圍,
不同序列者不能攪和在一起比,
主要理由就是比較基準的公平性考量。
3月初時已經有說要給專員級去投,
但包括原PO在內均未投遞,
已被視為無意願參加甄選,
這是鐵板釘釘的事實,
除非原PO能舉出足夠的理由來說服,
否則木已成舟。
8月再開內補缺時,
把專員級人員排除在外是合理的做法,
不然專員級這票人想投就投,不想投就不投,
都給這票人去玩就好啦。
換成我是承辦,我也不會讓專員級來投,
就算來投,我也會在簽上註明這位大哥在3月時已無參與甄選意願,
並請納入考量,以維其他次序列參加甄選者於競爭上的公平性。
以上意見,提供原PO參考。
※ 引述《ONLINE1 (株式會社)》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想請問 本單位目前有秘書缺(8-9)
: 本人目前是專員(7-8)屬次一序列
: 秘書缺已於三月在公佈欄公告7天
: 當時次一序列(包括本人)無人投缺
: 現在八月在公佈欄又公告7天
: 但是"只限再次一序列"也就是科員(5-7)
: 人事單位說專員(7-8)在八月都不能再丟履歷,
: 三月沒丟履歷視同無意願,
: 也就是次一序列均不能應徵,
: 只有再次一序列才有資格應徵,
: 請問這樣是否侵害公務員權利?
: 限制第二次招募不能參加有法源依據嗎?
: 也許有人說三月當時無人投缺,視同大家無意願,
: 但同一個缺,是否應可八月再表示意願,
: 本人未能理解何故,請賢才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