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報遺失
要送審計
審計法細則40...好像
翻出來給主任看吧...
忘了說 審計就算同意遺失
還是會要求保管人 賠償...XD
而且是以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
看您敘述 應該都未達2年
也就是說世面上還能找到同樣財物...XD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
2.
都當到簡任了
貪的不是財物價值...而是財物裡面的附加內容(通訊錄 APP 照片 資料)
可能只是隨口說能不能帶回去(圖方便)
這種事阿 應該是大老闆提拔的長官們錢湊一湊買新品...(新品是給機關貼財產貼紙用)
3.
直接找大老闆報告...
當然要很有技巧的婉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