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今天張貼的"104年起考試錄取人員".....

作者: enhydris (風和日麗)   2014-09-09 23:51:33
所以...請教各先進
如果某A 為101年地特三等錄取
有幸於103年考取高考三等或再度考取特考三等
離職與到職同一天直接銜接
於新考取單位報到後
是否依上開所述 除休假、薪資重新計算
雖上一職缺尚未達可商調年限(未滿六年)
但因已有公務員資格 故退休年資可持續銜接不中斷
且應不需基礎訓 只需實務訓
推論下來是這樣嗎 請各位賜教
謝謝
※ 引述《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之銘言:
: 銓敘部104年起訓練期間不計入休假年資
: http://ppt.cc/juBr 網址下方附件有相關資料
: 依據保訓會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公訓字第10300040671號說明二意旨
: http://www.nknu.edu.tw/~psl/new.file/103/04/103041102moe_csptc.pdf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
: 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 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二、……(
: 二)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
: 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 是以,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依前開保訓會函釋主旨規定:
: 「既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
: ,如具該占缺受訓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依規定審定後,
: 該段占缺訓練期間,可參加公保、退撫基金,以及採計退休年資(註:位階法律)」
: 依照前開訓練辦法,休假年資(註:位階命令)得比照辦理
: 但還是要保訓會發布函釋將銓敘部再次解(ㄒㄧˇ)釋(ㄌㄧㄢˇ)一次XD
: ※ 引述《koi01022 (法學大意狂人)》之銘言:
: : 今天張貼的"104年起考試錄取人員"....公告
: : 說明了:
: : 1.受訓期間不計休假年資
: : 2.隔年(105年)起休假依104年年資比例給假...
: : 我去問了人事...他說也要問問看~
: : Q1:想請問...這是只針對初任公務人員的人嗎?
: : Q2:例如甲:原96年地特四等考取,97年3月初任公職至今目前年假14天~
: : (甲104年1/1起有21天)
: : 假設甲後於103年地特三等錄取,104年3月至新單位報到...
: : 那他104年當年的假是[x]天
: : 那他105年當年的假是[y]天
: : 那他106年當年的假是[z]天
: : 請問xyz分別是?天
: : 感謝先進賜教~TKS~
作者: Susanmin (蘇珊)   2014-09-10 12:36:00
銓敘部在今年時上為103考試分發人員投一般保險的課時,有說視同調任才算現職人員具所佔職缺法定任用資格,限制轉調期資格綁在原機關。所以限制轉調期間考走是帶不走任用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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