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住在單身宿舍
但因計畫要結婚
因此打算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
但研究了一下要點及申請單上提到
“”本人及配偶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
、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Q1:想請問
1. 我本人名下並未有房產
2. 我男朋友在七年前購房於中部,也有申請公教貸款,目前仍存在。
這樣我是否就不得提出申請,即便先生的房子利息補助是於婚前他個人所擁有?
Q2.但若他於將房子賣掉,畢竟未來我們都不會在中部,這樣是否也還是不能申請?
Q3.最後以上都不行,是否有辦法可以歸還所謂的補助的貸款優惠(公教貸款的利息優惠)
那又該如何做?
因為北部房價太高,外加我們原生家庭都還需要我們的協助負擔,所以很希望能申請到宿
舍。
希望有經驗或深知法令的板友能提供或分享經驗,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