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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矯枉過正 工程界苦不堪言
作者:彭杏珠 │ 攝影:賴永祥
出處:2016年4月號《遠見雜誌》 《遠見雜誌》第358期 瀏覽數:84,350+
採購法上路17年,工程界怨聲載道,多少人無端被罰被關,更嚴重框限了公共工程
的品質進度與產業發展。
盤點台灣公共工程為何問題叢生,許多人第一個反應是:都是採購法惹的禍。
台灣的採購法是「惡法」,幾乎已是工程界一致的心聲。連外商都認同,「這是一
部防弊而非興利的採購法,」一位外商駐台總工程師說
採購法從1999年執行至今,為人詬病的條款、制度不少。
詬病1〉最低標制度,省錢犧牲品質
首先,採購法中最常被指責的就是最低價格標的制度。「這套制度徹底摧毀台灣工
程界,」前內政部長李鴻源氣憤地說,造成多少工程延宕、品質低落!
雖然採購法並未強制公共工程招標只能採最低標,還有其他如最有利標等。但只要
看2015年,台灣一般工程採最低標的占比,仍然高達97.8%,就可知最低標多有影響力了
。
據悉,在2004年左右,有些中央或地方最有利標工程都發生弊案,甚至出現「御用
」評委的亂象。因此蘇貞昌擔任行政院長時,為杜絕最有利標弊案叢生,2006年3月裁示
「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事項,並行文各機關。
從此政府各機關將「最低標」視為工程發包聖旨,也不考慮特殊性及困難度,皆以
最低標辦理。
造成削價搶標事件頻傳,工程會為整頓市場,又在2006年5月推出「異質採購最低標
」。簡單說就是先經過評選,及格廠商才能進入最後決標,再掀底價,由最低價者得標。
豈知異質採購最低標的補救方案,還是無法獲青睞,2015年工程採異質採購最低標
僅占最低標的0.85%。行政院遂在2009年4月緊急發函停止適用「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
標為例外」之事項,讓機關回歸採購法體制辦理,無奈成效依舊不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