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二子女,一個已滿三歲,另一個現六個月大,已於今(105)年1月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現為留職停薪中,由於老婆職業是接案工作者,並沒有固定工作時間、公司、地點等,一星期接案1、2天,所以當初在申請時,上級單位的人事有來詢問過我單位的人事,後來還是有通過,期限到今年7月底。
最近想辦延長,回去跟辦公室主管報告。但主管表示不同意,並說依銓敘部相關釋義:配偶未就業,原則上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有正當理由且經機管核准者,不在此限。主管認為這裡所謂的就業要是一星期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時的一般形式工作,我老婆這樣的接案工作並不算,加上單位人事緊缺,所以不同意。
網路上查了ㄧ些資料,都沒有相關「就業」的定義,想請問版上各位人事專家,是否有相關釋義可做參考,亦想請問各位有甚麼方式處理較為妥適,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