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知的就共同供應契約有這樣的性質,但好像沒有看過跨單位(大單位,例如縣市平
行局處,或甚至跨縣市)的共同採購
像是每個縣市都有煙囪即時監測系統的需求(CEMS),但現行方式是各縣市環保局自行招標
請廠商建置,導致跨縣市的資料格式長的都不一樣,很難整理與比較。以這個案例來說,
有沒有可能多個縣市共同討論出需求聯合設置單一招標程序,然後請單一廠商幫多個縣市
一起處理?有類似這樣的案例可以分享嗎?
目前只看到一些變種的作法,像是門牌系統多個縣市都是委由 TGOS 處理,但仍有少部份
縣市不是;像台南的道路挖掘系統不知道為什麼變成了 "雲嘉南道路挖掘系統" ,這些變
通的作法好像比較少看到案例介紹
畢竟預算總是不夠用(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