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作的機關實施彈性上班 ,早上8-9點和下午5-6點是彈性時間 ,
到離勤依照刷卡時間為準(分鐘為單位)8:25上班就17:25下班 ,8:48上班就17:48
下班
加班時間依下班時間往後推算 ,以小時為單位 ,17:38下班刷18:38的卡 ,核算加班
一小時 ,
我因為身兼二職需早到晚走 ,上簽由機關最高長官同意 ,可於上班前申請加班 。
原本應比照晚上加班辦理 ,刷幾點幾分的卡 ,以小時為單位 ,往前或後推算至幾點幾
分刷卡 。
但是人事卻說早上加班只能刷6點前或7點前 ,分別算加班2或1小時 。不能像晚上加班以
分鐘為單位往前推算滿1或2小時 。
我查完機關加班規定 ,並沒有這條 。
只要長官同意加班即可申請加班 ,
系統中也完全可以申請送出 。依法規一致解釋的精神 ,沒有道理晚上與早上加班要不同
處理 。
我不知道要怎麼在不得罪人事的前提下 ,讓她同意比照晚上加班彈性處理。(7:15刷卡
20:15刷卡可核算早上1晚小和時上3小時)
請問有人有在申請早上加班的實例可以分享告知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