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期間改公

作者: thunpuenchu (窗台上的瑪爾祭司)   2016-07-01 19:08:07
※ 引述《pinktako (粉紅章魚)》之銘言:
: www.csptc.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36&Page=10876&Index=-1
: 公告都出來了!
: 請把握公告7日內陳述意見及洽詢,大家務必至少打電話(02-82367113)去關心,讓保訓

: 知道103-104年錄取考試人員都很關心,請他們重視,並在新修正條文納入保障這兩年

: 試錄取人員的權益,否則等修正條文拍板定案後,恐很難再爭取,畢竟於法有據;如有

: 他寫信箱陳情等事項,也請大家不吝分享,集中力量,爭取原本權益。
小弟不才,試寫了兩個觀點給103.104的錄取同學們參酌。
兩個平等原則的違反—論多數類科任意修改成不占缺訓練之問題
(一)不占缺受訓之謬誤
所謂不占缺訓練之本旨,例如目前行政警察,移民官或監所人員之考試訓練,其考試及格
後並非即依照單純之考試成績予分發至某單位,而係取得受訓之資格,其分發下單位選填
志願則需待將來至不同的專業單位(例如保安警察各大隊或矯正訓練所等)受訓完成並結訓
後,將受訓之成績與早先考試之成交依照不同比例合併計算,作為分發單位之依據。
而高普考或司法特考其他類科則不然,錄取人員即直接依照錄取成績作單位選填分發完成
後,先至分發單位報到完成,且於差勤系統登錄受訓公假,始進行集中專業受訓,並於受
訓完成後至單位任職。
由上可知,強行將所有類科考試歸類為不占缺受訓,乃是未考量事物本質不同而擅自橫斷
之齊頭式平等,其未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有違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二)錄取人員同工不同酬之悲哀
而在考試院開始分階段實施不占缺制度計畫的同時,又再度製造了新的不平等問題,從而
導致同工不同酬,非常嚴重的後果,且再次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本旨大相逕庭。
舉例而言,由於原住民特考未在不占缺計畫時程表中,故而同樣103跟104年錄取的各類科
原住民考生,以司法四等法警類科為例,由於考試規則未修改,所以原住民法警依然是占
缺訓練,因此將可如同以往,繼續在第一年之後就擁有完整的七天休假與公保退撫年資的
計算,而司法特考晉用的法警,則因為此制度而僅擁有五天的休假與補助額度,造成同一
年度錄取晉用之公務人員,僅因為參與不同考試類科錄取,在進入同樣的分發單位服務後
,形成同工卻不同酬(假期天數不同,休假補助金額不同,公保保障不同,退撫年資計算
不同)的窘境,相信這絕非是合理的差別待遇,與平等原則保障意旨相左。
以上提供參考,希望大家集思廣益一起努力爭取,謝謝
作者: Tactician (飢來吃飯,睏則即眠。)   2016-07-01 22:14:00
這篇寫得很好,推!
作者: chshs0119 (勇敢,走自己的路)   2016-07-01 23:30:00
推這篇論理
作者: kcento (kcento)   2016-07-01 23:59:00
年金改革退休老人吵不能砍他的 新人被凹到死還推90制 對嗎
作者: knowing (花轟)   2016-07-02 00:00:00
推 看到你的又想到可以寫的了
作者: renyun (H.Rea)   2016-07-02 00:04:00
推!
作者: TheGiver (記憶傳承人)   2016-07-02 01:32:00
Push
作者: xiun0723 (忘記妳的臉)   2016-07-02 10:53:00
同工不同酬?可以順便幫初考拗高考的薪水嗎。謝謝
作者: thunpuenchu (窗台上的瑪爾祭司)   2016-07-02 10:58:00
樓上吃飽沒?沒吃飽再去吃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6-07-02 11:25:00
人事果然一條鞭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