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在下目前是在部下面的署級單位服務
因為也這次換新主管來
在他指導之下進行的標案執行很多地方怪怪的,
擔心被拿來當祭品,所以只能就我目前知道的部份
問問大家看是不是未來有需要先檢舉然後自保的必要,大概就以下幾個部分
1.拿到項目的第一天,主管就說我們不要罰廠商錢,要幫他們順利完成標案。
2.幾乎每一項要報備的東西,都有先拿來給我們看,看好修改好以後才正式來文
然後回復同意核備,讓他們沒有被退件或的紀錄。
3.今年的廠商,是因為該主管過去在地方單位就熟識以久的合作對象,前面固定合作
的廠商(品質也很好)被他刁難的一氣之下不標了,所以自己找來投標,然後東西
都做的很爛,主管都命令自己單位內同仁幫廠商解決避免罰錢,或是直接教廠商解
套方法:我們計罰,然後你們就用某理由去提公審會或是訴願之類。甚至還打算第
一期驗收不要撥款,挪到第二期驗收以後一次給付以避免廠商吃虧等等(這一項後
來沒做)
4.主管與該廠商經常碰面有飯局、還跟廠商保證會把承辦人換掉讓他們進行順利
然後這些廠商標案主驗人就是主管自己
大概就以上幾個部分,請大家指教,如果要檢舉是要跟哪個單位檢舉比較好?
畢竟我不想被當替死鬼阿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