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勞工未休完特休須結算工資 我們也要

作者: john1278 (隱星)   2016-12-24 21:07:52
※ 引述《HANABI727 (need be)》之銘言:
: 我一直想不通國旅卡是特休未休補償金這個論點…
: 1.名稱上就很矛盾:說是特休“未休”補償金,可是明明就休了14天不是嗎?
特休到頂可以累積30天,如果一天都不休的人,可以領到一個月的工資當加班費(如果同勞工可以倍數計算那就不止),最低可以領約31000元。
現在改成休假14天領國旅16000元,乍看之下極好;但這個好處交換的是,剩下的16天特休每天只有600元做補償。兩段加起來:16000+16×600=25600元。
總體比較起來,國旅卡制度還比之前的31000少了約4、5K左右,而且其中的16000還不能自由運用。當然你職等越高,損失越多。
: 2.如果是新進人員,原本如果14天特休都不休
: 1小時加班費=薪水36000/240=150,總共150元*8小時*14天,可以領16800元
: 但是有國旅卡,可以休14天,又有16000可以領,等於虧800元換14天休假
: 這樣哪裡不好?
特休假是法定權益,政府這個雇主把你後面16天的假逕自以600元結算抵償,還要你虧800才能休,這樣算好嗎?
倘勞工法定的七天特休,還要虧400才能放,還一付大恩大德的嘴臉,我想任誰都吞不下去吧?!
謝謝您關心這個議題,也著試回應您的疑惑,若有補充或疏漏,敬祈不吝指正。
: ※ 引述《john1278 (隱星)》之銘言:
: : ※ 引述《cherry56789 (cherry )》之銘言:
: : : 國旅卡好像很多人都搞不懂
: : : 我採用勞動部的概念就是
: : : 國民旅遊卡費用 = 勞工的未休完特休須結算工資
: : : 是工資、工資、工資
: : : 而不是補助 不是補助 不是補助 ((很重要所以說3次
: : : 請仔細算一下若14天特休都不用
: : : 該給的工資早超過16K
: : : 應該主張比照勞工辦理 回歸原始
: : : 有休假的人就沒有未休完特休工資可以領
: : : 沒休假的人就要給工資
: : : 政府這個雇主應該要以身作則
: : : 不然企業老闆也可以規定該工資的使用途徑
: : : http://i.imgur.com/cv047hc.jpg
: : 在原po理解的基礎上,
: : 個人覺得國旅卡的本質,軍公教是可以跟勞團關心的特休假議題結合啦。
: : 在此議題上,張景森一開始就偷換概念,片面把國旅卡定性成「(無償)補助」;在這個定
: : 性未被推翻前,領國旅卡「補助」的人,都對政府有虧欠,而必須讓這個「補助」為其他
: : 的政策目的服務。
: : 但事實上,這東西一開始的性質是「特休未休補償金」。換言之,政府這個雇主巧立名目
: : ,把雇工應該得到的特休補償金騙去為他的政策目的服務,還說成是雇主對雇工大發慈悲
: : 地補助。
: : 這項離譜的政策,如果以私部門的勞雇關係來呈現,就相當於統一集團的特休補償金不給
: : 你現金,而是發小七提貨券給你代償,還跟你說這是補助,要你叩頭謝恩一樣荒謬。
: : 說到私部門的約僱關係,當初勞基法爭議中,關於七天假變特休假,勞團最大的質疑是特
: : 休看的到休不到(或是換不到等值現金);但政府信誓旦旦地向私部門雇工保證,特休看的
: : 到也吃的到,休不到的也可以換現金。
: : 可是政府一轉身變雇主,在公務員的未休特休補償金一事上,卻又向民間企業示範如何巧
: : 奪雇工的特休補償金,為雇主的利益服務。
: : 如果今天政府都這麼做了,那私部門的雇主在苛扣勞工特休權益的時候,是不是可以據此
: : 而振振有詞呢?
:
作者: asapoolu (asapoolu)   2016-12-24 21:11:00
超過14天部分不休假領加班費,休假才是領600元補助原文似乎有誤會的地方。
作者: OhmoriHarumi (黑魔導)   2016-12-24 21:12:00
我記得原PO寫的才是對的。
作者: asapoolu (asapoolu)   2016-12-24 21:13:00
拿勞工30天不休比較公務員30天全休,是不是比錯了?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6-12-24 21:16:00
我也覺得 算法好像怪怪的要比應該要比全部不休的才對
作者: OhmoriHarumi (黑魔導)   2016-12-24 21:23:00
話說回來,其實公務員跟勞工有30天特休的條件不同。公務員滿14年,第15年開始就是30天特休。勞工5年以上未滿10年15日,10年以上每年加1日,勞工要滿24年,第25年開始才有30天特休。
作者: john1278 (隱星)   2016-12-24 21:59:00
謝謝指正!!
作者: cherry56789 (cherry )   2016-12-24 22:48:00
不管做幾年到頂30天,我的意思是如果今天比照勞工算法,沒有休完的特休,依法就是要結算成工資!這樣子哪有什麼16K,0.6k的,通通就是依照本俸下去算啊!重點是勞工可以領到未休完特休之工資(先不討論發禮券之類的,是指最良心的老闆),而我們卻不能領符合我們資格的未休完特休之工資,給的工資還有一半規定使用方式?!所以主張回歸正途 比照勞工給我們未休完特休之工資,政府不是提倡公平嗎?這樣很公平啊!
作者: toorger   2016-12-25 01:28:00
亂算一通
作者: john1278 (隱星)   2016-12-25 12:43:00
抱歉讓人見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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