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zar (彌瑟爾)》之銘言:
: 好奇問一下
: 我朋友 土木工程 高考
: 有技師牌
: 如果修法成功 那他可以用這張牌嗎?
營造業法
第 34 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
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
,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
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第 61 條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
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六
十六條第四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營造業負責人明知所置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
事,未通知其辭任、未予以解任或未使其在場者,予以該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
處分。
我也不懂,為什麼每個人只要考到土木技師,就只想到要租牌出去,營造業法也不看,
以前是承辦營造業的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才讓那些投機取巧的以為只有公務機關不能
在營造業掛土木技師專任工程人員,實際上是他只能在營造公司工作,不能在外面有任
何兼任。
幸好,現在的建築管理業務承辦漸漸由考試及格,熟諳法律的人擔任,也嚴格依法審核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法兼職的情形,有慢慢杜絕這種不良風氣的成果了。
更別說前一陣子有人去監察院審計部捅,審計部一次把一堆農田水利會土木技師兼職的
都抄了。
要兼職以前,請先多看看專屬法規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