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在下目前在學校擔任事務
除了警衛和工友外,
其他適用勞基法的人員的假和與休假相關的事也是由事務處理
就我所知,之前好像司機、教保員、暫雇人員等
我工作的學校都沒有核過不休假加班費給上述人員@@
可是就法律來看,這些人員應該是要完全享有勞基法的保障?!
問過會計單位,得到的回答是說司機、暫雇人員等的預算就這麼多
他們的額度花完為止,不會另外多給
所以想要請問有沒有先進可以提供意見或作法
另外,想要請教
採到職日制的意思
是否是指每年不休假日數的結算日是以每個人個別的到職日計算?
例如:某人到職日是105.04.10
今年我就必須在106.04.09計算休假日數及核不休假加班費?
最後,請問工友、警衛、教保員、司機、臨時人員等是否都用到職日制呢?
(我印象中有公文說非編制人員已經改採到職日制@@但是不知道其他的人員是否也一樣)
抱歉,問題很雜亂,先謝謝各位先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