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nchih (夏天)》之銘言:
: 請問本機關有ㄧ財物採購案件,4家廠商投標,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70%,其餘3家均
: 未進入底價,因最低標廠商已提書面說明且顯不合理,故本機關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 目前本機關監辦人員見解是,因其餘4家廠商均未進入底價,故本案應廢標重新辦理招標
: 但我爬文及詢問其他採購人員結果,也有以下2種辦理方式:
: 1.洽次低標廠商優先議價
: 2.同時洽3家廠商辦理比價
: 請問大家的作法是?有沒有相關法條或工程會函示可以拿來作為跟長官解釋的依據?
我個人的理解:
1.如廠商皆在場,機關應予其他廠商比減價格之機會,程序如下: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略以:「…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復查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
減價一次…」本案以次低標編為最低標廠商,並洽該廠商優先減價1次。
最低標廠商減價後仍未進入底價,依同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略以;「…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
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屆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2.如廠商[皆]未派員出席
(1)保留決標,底價重新密封,擇期通知未到場廠商比減價格,程序同上
(2)未到場視為放棄比減價格,本案無廠商標價進入底價,廢標,底價重新密封
3.我查過本案情形似無工程會函釋,歡迎指證
: 另外想請教,限期請低8廠商提出書面說明,
: 大家會開標當天直接寫在開標紀錄上,當作已書面通知廠商了,還是會另外正式發函給廠
: 商呢?
: 先謝謝各位前輩了!
是在說總標價及部分標價偏低的書面說明的過程怎麼表示,還是在問怎麼通知廠商?
過程我是直接寫在開標紀錄上啦
怎麼通知就看廠商有無到場、機關文化、承辦人及開標主持人的意見囉
不過也要看案件的複雜程度
單純的案子通常很短,ex.30分鐘,實務上應該沒再發函去限期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