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ps001 (阿鵬)
2017-12-06 17:34:00內政部的函釋是指,應僱用專(全)職人員擔任助理,非指專(全)職助理不得兼職。議員公費助理應為專職,而非兼職,應有最低工資的保障且投保年齡應依勞基法之規定。【內政部98年9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722124號函】按本條例並未規定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是否因其工作性質及質量而應有所不同,應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另依第6條規定,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爰議員(雇主)與公費已在他公司任職未離職者,不宜擔任議員公費助理。惟本條例對於公費助理應為專職或可否兼職,尚乏明文規定。員(雇主)與公費助理之勞 動契約、工資等事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内政部 105 年 4 月 11 日台內民字第 1050024091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