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7-12-21 10:53:54如題
各位前輩、新進大家好
因為工作上遇到一些問題,本機關又是些經常發生人治情況嚴重的單位
甚至也被勞基法開罰數次
最近查閱一下法條: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18條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疑問來了
1.本條所提記過應不分大小過,惟是否包含申誡?
2.記過[處分下達]是(+365天)還是以年度為分界?
3.若在年度[跨過]後是否可以即刻升遷,例如106被記過 ,107年1/1就可以升遷?
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