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各位對備查的見解為何

作者: crosx (crosx)   2018-04-16 17:50:10
小弟承辦的某幾項業務(要簽訂契約及雙方用印)
在上層(三級)訂定的權責劃分表內
三級是備查 四級是核定
但是自從去年上層某位代理長官覺得這些業務"應該"要三級同意後四級才可以做
就在某次我擲回雙方用印契約書並副知上層備查時
打槍回來說我們程序不符 要三級同意備查後我們四級才可以用印及擲回契約書
並且明確的在公文說此契約無效 要求重新訂約再陳報
可是經網上搜尋備查
大多都偏向是「不需經過對方同意 我這麼做是告知對方而已」的解釋
所以想知道我的理解是有誤嗎?
公文上出現「同意備查」這個字眼是正確的?
(我就字面上覺得備查就備查 如果同意/不同意備查 不就是等於在做核定的工作)
或是各位認為權責劃分就是參考用 上面叫你怎麼做就怎麼做
請大大開釋
ps:
去年的我向上層提質疑的時候 上層承辦說有考慮今年請法制修正權責劃分表
所以我去年也默默照上面的意思走
今年沒有修正權責劃分
被退辦一個很莫名其妙的案子
原因是契約中某一項物件上層覺得不想由他們組室核定
(在我們四級都是同一單位辦理 並且對我們來說性質完全一樣)
也不肯會到另一個組室 就退回來叫我們分案辦理
作者: Lancination (←password #2)   2018-04-16 18:04:00
地方制度法有定義備查,看上面吃不吃的下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8-04-16 18:13:00
長官說了算
作者: XZXie (微軟新注音敗壞國文水平)   2018-04-16 19:44:00
感覺就是個冗事 要嘛就上級核可 備查有什麼用你可以案案都報上級 等上級煩到受不了回函免備查這樣你就有依據了 ^_^
作者: j20613485jo (john hero)   2018-04-16 19:59:00
如樓上說你就都先丟上級核備,反正上級那們想看就都給他們審
作者: yeomanc (yeomanc)   2018-04-16 20:03:00
備查核定如一樓所說地方制度法有定義清楚在實務上備查性質的案件我也會等上級同意備查的公文下來,在處理後續
作者: star1277 (!!!)   2018-04-16 20:14:00
大局長官說要同意備查才准你們核定,你敢嘴?
作者: sonyassky (阿兩)   2018-04-16 22:08:00
備查=朕知道了
作者: majongson (craig)   2018-04-16 22:16:00
然後朕還沒批示"可"之前不可妄動
作者: asapoolu (asapoolu)   2018-04-17 20:47:00
備查的意義在於事後監督,如果與法不符當然可以不予備查不過需要另外函告無效才會失去效力。先簽約後備查,理論上會比核定後再簽約有效率一點。比較好奇的是,上級有權力宣告下級機關簽的約無效嗎?
作者: ypw (橙黃橘綠秋心不已)   2018-04-18 00:11:00
警局長官都指定泡咖啡 備茶沒吸引力了(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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