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曾於102-105年於某中央機關服務,當時身分係以非機關人事費(亦非聘用人員、
約僱人員)自行進用之不定期契約人員(1年1聘),後於105年考上正式公務人員。
日前收到目前服務機關考成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單,開會內容指小弟本人我,於102年
臨時人員時,承辦公文因未主動追蹤(經查,確定為公文系統收發異常,小弟有以電話通
知對方,但對方說有重發文,但我這邊一直沒收到,也有嘗試再發文,但因長官不同意,
堅持要等對方回覆)以至於106年原服務之機關遭行政罰鍰(小弟105年離職,案件106年
遭開罰,小弟離職有確實辦理交接,也有交接人核章證明)故小弟原服務機關發函,至目
前服務機關,建議懲處,理由為因行政疏失,記1支申誡。
小弟想請問的是,那時我是臨時人員係依勞基法進用,現在是公務人員係依公務人員考試
法考試錄取的,因目前與之前身分不同,那這樣還可以追溯嗎?如果可以被追訴,有相關
法規規定嗎?麻煩各位了。
(補充一點小弟的原服務機關與現在機關,有上下隸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