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些人說什麼危險性高的才會請警察協助,看到我都笑了
行政執行法不是有即時強制的章節嗎?
難道一般公務員無法使用強制力?
釋字588號已解釋什麼是廣義的警察
機關也可以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向警察局申請許可購製警棍、防暴網等
秩序維護完全不需要靠別人。
唯一差別只在於一般公務員沒有司法警察權
但現行犯人人皆可逮捕,司法警察權根本沒有影響。所以根本是一般公務機關長期擺爛
執法跟有沒有領加給一點關係都沒有,這本來就是伴隨你們業務上的狀況,如果機關無法
獨立完成自己的業務,那何不訓練警察機關處理這些業務?(櫃檯也有刁民,請問需要警
察嗎?)回到二戰前的警察國家,再也不用分彼此,各國又何必脫警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