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們,大家好~
小的105高考錄取,同年10月至目前服務機關完成報到,
另同年5月考取木柵公行所,完成註冊後於9月份辦理休學。
目前業務尚屬熟悉,有意於今年辦理復學,
想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所謂「進修項目與業務有關」,
個人見解為行政類科與公行所課程內容與業務有關。)
請問臺北市各區公所對於研究所復學一事實務見解如何,是否有相關內規,
鈞長會不會考量是公務界搖籃學校而同意申請復學呢,懇請各位前輩們賜教。
補充說明:研究所方面已無法再申請休學,休學年限已達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