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對承辦人決行這個問題有點在意,所以特地上網查了歷史資料。
目前查到的結果如下:
https://imgur.com/rXRGGDE
https://imgur.com/CDNwgv7
上二圖分別是台北市及新北市近年發的複丈成果圖。
台北市確實是授權承辦人決行,但新北市的沒有。
行政院92年曾函頒「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96年停止適用,但網路上還查得到),
該要項貳、十一點二項載明「機關因事實需要,將前點第七款至第十款之部分事項交由承
辦人決行者,行文時由其直屬單位主管署名,比照前項之規定辦理。」所指第七款是「依
據檔案證明事實者」。簡言之,對內承辦人可決行;對外,仍須以直屬單位主管名義為之
。
雖然那個要項已停止適用,但其貳、十一點一項就講了「對外行文時,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由該層主管『署名、蓋職章。』」所以絕無可能由承辦人一人即可決
定!!!
重點:複丈成果圖是公文書,發給申請人應該要以單位主管名義為之。
又對於原PO擔心的損害賠償問題,公務員執行公務故意或(重大)過失負損害賠償的依據,
分別在國家賠償法2條及民法186條。簡單講,限制重重,小公也沒那麼容易就被求償啦,
當然真的很混例外。
上面看有哪裡不對,歡迎提出指正
btw,本肥不是地政的,別講太專業的,會聽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