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後續,今日我致電勞保局、勞工局、健保署、國稅局,確認廠商此行為確實違反勞基
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得稅法。
並影響勞工未來之「傷病、生育、失業、育嬰、老年」等給付補助。
而當我向廠商要求要看勞動契約時,廠商經理主動致電告訴我那3000元的事情,並說當時
是B棟管理人要求增加委外人員等班長所以才增加,且說當初有詢問A棟班長「要一起管理
B棟還是每個月拿一半出來?」是A棟班長選擇後者。並希望我把事件當作「A棟班長拿錢
給B棟班長,拜託B棟班長幫他做事」就好。
當我向廠商經理表示,依照當時的標價清單中所規定,增加的薪資應為廠商自行吸收才是
,廠商經理支支吾吾轉移話題。
然而A棟班長在我今天依照契約規定做成抽訪紀錄時告訴我,當初是廠商經理告訴他B棟委
外人員想要分杯羹,所以才設立B棟班長,並且要他分一半,並沒有詢問他的意見。
B棟管理員告訴我當初只是提問「為何A棟有班長,B棟沒有?」廠商經理就自行同意要設
置B棟班長了。
一定有人在說謊,至於是誰?讓我們看下去。
※ 引述《billy40215 (taco)》之銘言:
: 小弟是某單位的勞務採購契約的「會驗人員」,本件勞務採購每月驗收一次,但小弟最
近
: 發現一件事,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來請教大家。
: 契約中明定應置一名領班組長,薪資29040,其餘為一般人員,薪資為26040。因本單位
有
: 兩棟辦公樓,但有些距離,領班組長在本棟(下稱A棟),另一棟樓(下稱B棟)的人員
認
: 為有任何事情都要跑到A棟很不方便,於是向該簽約公司爭取B棟也要置領班組長一名,
該
: 公司同意,然因契約中明載除因政府政策影響外,該公司自行提高薪資需自行吸收,不
得
: 向機關請求,事情就發生了。
: 該公司認定領班組長較一般人員多出來的3000為獎金,但驗收時不能做成兩份薪水,否
則
: 驗收不過,於是要求A棟領班組長於每月領取薪水後須拿1500元給予B棟領班組長,但帳
上
: B棟領班組長仍然是記載領取26040,A棟領班組長29040。
: 這牽涉到「高薪低報」與「低薪高報」勞保、健保、勞退級距皆會不同,也影響「因病
不
: 能上班之補助」及後續可能的「失業補助」之類各項補助的金額多寡,且採購契約中除
明
: 定廠商應遵守相關一切勞動法規,並明定機關因每月抽訪人員確認廠商是否依約履行勞
基
: 法等相關勞動法規。
: 因此想請問各位,會驗人員得主動發動抽訪做成抽訪紀錄後向上呈報嗎?又有什麼需要
多
: 注意的嗎?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