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lru (午後的曳航)》之銘言:
: 大家好,目前業務之一是受理民眾調解聲請,並寄發通知書
: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沒有次數限制,且當事人之一提出聲請
: 我們就必須發調解通知書給雙方當事人
: 最近碰到幾件調解事件當事人之一反覆聲請調解
: 我們依規定寄發通知書給雙方
: 對方很生氣地打來說先前已告知沒有意願調解了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能達成處理之共識時,調解即不成立,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
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嘴上說的都沒有意義,請他「聲請調解不成立」
其中一方提出聲請,就結案囉
: 為何還發通知書給他?認識我們在擾民,威脅要投訴我們
: 甚至還寄發存證信函= =
他寄發存證信函.....這也可以處理呀
就簽「當事人已經具體表達聲請」(要看字句),長官核可後,給他一張調解不成立證明
: 真的很無奈,依法行政卻要受民眾的氣
: 請問這種情況有何變通方式呢?
: 倘若電話詢問其是否有參加調解之意願(做成電話紀錄)
: 若他明確表示無意願,我們便不寄發
: 這樣是否有行政程序瑕疵呢?
: 謝謝大家
他還沒有明確表達「聲請調解不成立」,在規定上,就是還有調解成立的可能
你不能自作主張
做電話紀錄.....上面又沒他的簽名,萬一還有後續糾紛,你的問題就大了!
雖然有第20條可用
第 20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
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但,這要看調解委員會 (認為調解無望),而不是看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