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三條(對人民陳情案件得不處理之情形)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我說的當然不是第一款,而是其餘那兩種情形
有的陳情人真的巴不得世界繞著自己轉
陳情他家附近的店家太吵,結果不但店家噪音值完全合法
在他家測得的最高噪音值只有30分貝
或者一直打來規定我們什麼事情應該要如何辦理不然他就要怎樣怎樣
偏偏他要求的方案要嘛只爽到他而妨礙其他人
不然就是根本就於法無據無從照辦
政府施政本來就沒有十全十美,不可能每個人都滿意
但是這種陳情人往往一次陳情就讓我們必須花上一小時跟他通電話
其餘行政成本不計其數
遇到這種我都很想拿173出來用,但本公司根本沒聽說過有誰用過
所以想問問各位先進,這條實務上的運用成效究竟如何?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