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今天遇到一件棘手的問題,想請教是否有補救方法
我們單位從就業服務站有申請短期臨時人員1名
他的薪資核銷一直是由我負責
流程是向上簽核後,再準備已用印相關文件到就業服務站辦理薪資請款事宜。
該名臨時人員於上個月15日離職
但一些陰錯陽差導致我們幫他退勞保日期為17號而非離職當日
就業服務站所計算的勞保日期及金額只能算到15日
中間落差的2日,總計金額約15元無法撥款給我們單位
並請我們更改金額再跟他們請款
然而該月份之薪資案已簽核歸檔
無法善校重陳
是否要重新上簽呢?
想請教這種狀況有補救的方法嗎?
謝謝